《条例》规定的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对近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上升为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系统性方案,为患者提供了更多渠道,最大程度的为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便利。其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成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主渠道。近年来,我们大力推进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相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模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一是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处理机制。强化医疗机构投诉处理管理,力争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求医疗机构要公布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为患者提供便利。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积极引导患方依法处理。二是深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同时,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达到6400余个,基本实现县级区域全覆盖。指导各地做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确保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三是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涵盖医疗责任、医疗意外以及无过错补偿等风险分担和全覆盖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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