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今天(9月7日)上午在委机关2号楼新闻发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情况。 中国家庭报记者: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 此次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总结起来应该说有如下几个亮点。 一,以患者为中心,预防医疗风险。《条例》明确将预防的理念纳入立法目的之中,并且专设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强调以患者为中心,恪守职业道德;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并且形成闭环反馈。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这对促使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相关规范和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诊疗目标、保障患者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多部门合作共治,将医疗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随着医疗纠纷愈演愈烈,医患矛盾日益成为社会的重要矛盾之一,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也从过去简单的民事纠纷的问题,逐渐演变成事关社会治安的大问题,因此需要各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全面推进医疗纠纷的综合治理。同时,《条例》明确了公安部门依法出警的义务,规范了新闻媒体对于医疗纠纷信息的报道。 五,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第七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医疗责任保险是转移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如美国、日本便是主要通过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来解决医疗纠纷。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及赔偿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因此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的主体也应当是医疗机构。医疗意外保险保障的则是患者本人,是患者自愿购买的一款保险,若在诊疗活动中发生保险范围的医疗意外情况,保险公司就按照相关条款向患者给付保险金。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中国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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