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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造衡东撞人案,中国也需要“三振出局法”

 天蓝海兰 2018-09-13

在这个时候,用最强烈的字眼谴责凶手,要求对其立即处以极刑,无疑是省力的,也是最容易得到舆论点赞的。另一方面,如果去深挖“社会原因”,行凶者的背景和犯罪动机,往往又是最吃力不讨好的,是对死者的亵渎。

(事发现场越野车)

但是,我们还是需要正视这种极端事件对社会情绪和安全感造成的伤害,也必须有强有力的应对,而不是止于口水。

就这起凶残的故意开车撞向人群案来说,行凶者阳赞云,可谓前科累累,恶迹斑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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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1964年出生,于199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三天。因犯失火罪,于200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4年5月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其中除了一次“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其他都是故意犯罪:寻衅滋事罪、贩毒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直到这一次丧心病狂到碾压人群。犯罪步步升级,这么多次的判决没有纠正他的犯罪人格,这么多年的监狱生活没有校正他的主观恶性。

为什么“坏人”还是能出狱?这不是一个赌气的话题,当一个人连续犯罪——小罪不断,但也不足达到剥夺其生命,或者终生监禁的程度,使其犯罪成为不可能,应该反思我们的《刑法》是不是对于“坏人”过于无力。

这个问题不止于阳赞云。就像之前“昆山反杀案中”的“龙哥”,有九年半生活在牢狱之中,打断过别人的鼻梁,刺穿过别人的胸腔,监狱屡进屡出,但是《刑法》和监狱生活并没有纠正他,反而成就了他犯罪的“资本”。

我国目前《刑法》对累犯的特殊处理,只有“累犯从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是“从重”,并不是加重,只是法定量刑之内偏上“从重”一些罢了,没有有效震慑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甚至在量刑上也没有看出来多“从重”:作为“累犯”的阳赞云也只是得到九个月零三天、6年等有期徒刑。

(“昆山反杀案中”的“龙哥”)

法律不能无力,不能对累犯、犯罪型人格无所措手,更不能是一味强调“感化”的圣母。中国有必要引进美国那种“三振出局”的严厉的累犯制度。

为了加重对累犯、再犯的处罚,美国联邦于1994年通过了《暴力犯罪控制与执法条例》,俗称“三振出局法”。“三振出局”是棒球比赛规则术语,击球手若三次都未击中投球手所投的好球,就必须出局。这个法律规定:对于已犯二次重大犯罪之重犯,或者前曾犯一次以上重大犯罪之暴力重罪犯,或者一次以上重大犯罪之毒品犯,当其再犯罪时,将被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简单地说,犯过2次重罪,哪怕之后犯的是轻罪,就可能招“极刑”。

“三振出局法”有一个很著名的个案:2003年,最高法院审判的Lockyer v.Andrade。在该案中,被告Leandro Andrede曾经犯下数次重罪,但是他最后一次被抓住的时候仅仅是从超市中盗窃了价值68美元的录像带。按加州“三振出局法”,他被判处了两个25年徒刑和终身监禁!

因为最后一次只偷了68美元的录像带,就判终身监禁,冤吗?不冤!因为你是暴力累犯,社会已经给过你很多次机会了,你还是怙恶不悛,社会就必须启动更严厉的惩罚,这样才能“保卫社会”。

目前中国《刑法》中“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似乎难以阻挡坏人再犯的恶意。特别是像阳赞云、昆山“龙哥”这样的“老油条”,N进宫,把监狱当成“家”。良家百姓看到这种人只能绕着走,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律已经奈何不了他们了。既然个别“坏人”改不了,还得提防他出狱之后升级报复社会,就应该从根本上让他“不能出狱”。

面对这次累犯阳赞云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惨案,中国应该有自己的“三振出局法”——对于累犯就该关到他们永远不能出狱犯罪。这就是正义,这就是对人民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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