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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怎么死的?

 老丘山 2018-09-13

《宋史·秦桧传》〈兀术遗桧书〉载:“‘汝朝夕以和请,而岳飞方为河北图,必杀飞,始可和’。桧亦以飞不死,终梗和议,己必及祸,故力谋杀之”。(秦桧做为金国内应,执行金国主子“杀岳换和平”的指令,陷害岳飞,假传圣旨谋杀岳飞,这是岳飞之死的真正原因。)

而秦桧是金国内应的证据在许多史料里都有详细的记载,建议读者可查阅《大金国志》卷7和卷24、《金国南迁录》、《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7和卷29,这些史籍对秦桧投敌叛国有详细记载! 《宋史·秦桧传》记载:“ 桧两据相位者,凡十九年,劫制君父,包藏祸心,倡和误国,忘仇斁伦。一时忠臣良将,诛锄略尽。其顽钝无耻者,率为桧用,争以诬陷善类为功。其矫诬也,无罪可状,不过曰谤讪,曰指斥,曰怨望,曰立党沽名,甚则曰有无君心。”…这段话已经把秦桧一党诛杀岳飞所谓的《刑部大理寺状》属于诬状的真相展示在世人面前!

岳飞被秦桧诬杀,其背景是当时金国已经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没有力量再次南侵,所以主动提出议和。

据《大金国志》卷6《太宗文烈皇帝四》记载,兀术“自江南回,初至江北,每遇亲识,必相持泣下,诉以过江艰危,几不免”;当挞攋再次约他南伐时,“兀术皇恐,推避不肯从之”。接着宗翰又提出伐宋的建议,此时兀术却说:“江南卑湿,今士马困惫,粮储未丰足,恐无成功。”(《金史·刘豫传》,1761页)。 《金史》记载,金 兀术临终时,在“临终遗行府四帅书”中说:“让我非常担心的是,南宋近年来军队的战斗力非常强势和锐利,已经有信心和我们决战,听说韩、张、岳、杨之间因为不和气而不能协同做战,这真是我大金朝的幸运。我因病危在旦夕,虽然还有争战的心情,可是现在命快要没了,因此把遗言告诉尔等:“我死后,南宋要是撕毁和议盟约,招集贤能之士集中兵力,大举进攻北国,乘势憾动中原人的爱国热情,收复故土则易如反掌,不难做到。”从中不难看出,金兀术在一败再败的情况下认清了对手的实力 ,认识到“昔我强彼弱,今我弱彼强” 。

金国议和的附加条件是杀掉岳飞,这是考虑到南宋的进攻型将领只有岳飞,而且岳飞积极主张收复失地,甚至想打到金国的老巢。所以有岳飞在,一旦南宋毁约,必然会以岳家军为中坚展开对金国的进攻。而岳飞是金国最忌惮的对手,如果不除掉则早晚是块心病,因此修书秦桧,指令秦桧设法杀掉岳飞。

秦桧收到指令后,便开始收集岳飞的“罪状”。由于在诬害韩世忠的过程中,岳飞未与张俊同流合污,张俊怀恨在心,他与秦桧相互勾结,为了把岳飞置于死地,便开始搜罗所谓“证人”。

而秦桧一党进行捏造岳飞造反的“证据”过程中,手段十分的卑鄙!

王明清《挥麈录馀话》卷2称岳飞狱案为“诏狱全案”,其中有两份原始文件传世,一是此书所载的王俊诬告状,二是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二所载的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大理寺状》(即《判决书》),逐一列举岳飞等人罪状,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判刑。限于篇幅,仅将其部分内容摘录如下:……岳飞为因探报得金人侵犯淮南,前后十五次乃受亲札指挥,令策应措置战事,而坐观胜负,逗遛不进。及因董先、张宪问:张俊军马如何?言之道:“都败了回去也。”便乃指斥乘舆。向张宪、董先道:“张家韩家,你只将一万人,已跎踏”。及因罢兵权后,又令孙革写书与张宪,令措置别作擘画,又令看讫焚之,又令张宪虚申报四太子大兵前来侵犯上流。自是之后,张宪商议待反背而据襄襄阳,及把截江岸,两下令掳官私舟船。又累次令孙革奏,诬告岳飞以书信串通张宪谋反的张俊为此做证词,然而据《鄂国金陀萃编》卷24《张宪辨》记载:“另有“初八日随状陈首”的“小贴子”“契勘张太尉,说岳相公处人来,教救他,俊即不曾见有人来,亦不曾见张太尉使人去相公处。张太尉发此言,故要激怒众人背叛朝廷。”此为“尚书省敕牒”所载。就是说王俊的告词中已经说明他并没有看到有人到张宪军中给张宪捎来岳飞的信件,由此可知连王俊也否认张宪与岳飞通信,但是后来的冤狱却一口咬定两人通信谋叛。而这条罪状的物证全属子虚乌有,只好编成是王贵和张宪“当时焚烧了当”。

岳飞的老部下王贵为这些证言作证,然而真实的情况却是王贵是在有把柄被秦桧一党捏在手里,他迫于无奈在秦桧一党拟好的状词上按了手押!

因为王贵在郾城之战时退缩被岳飞责罚,当时秦桧和张俊原以为王贵一定怨恨岳飞,可以引诱上钩。然而王贵却说:“相公为大将,宁免以赏罚用人,苟以为怨,将不胜其怨矣!”最后,张俊等人又以王贵家的阴私,进行胁持,王贵为了保全自己的身家性命,被迫屈从 (《宋史》卷368《张宪传》

《刑部大理寺状》(即岳飞案判决书),里面指出南宋朝廷发布公告,不许岳飞等人申诉,其他人也不得代为申诉,既使有人到官府告状,官府也不得受理,这等于封闭了为岳飞伸冤的所有通道。南宋朝廷这么做,证明岳飞案根本经不起推敲,是一桩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

从战国时法家学派兴起后的历朝历代,审理案件要求人证物证俱全,审判符合程序经得起推敲,当事人认罪伏法,方能定罪。如果没有证据,当事人又不认罪,按诬告论处,不以定罪;如果证据不足或审判程序有漏洞经不起推敲,当事人又不认罪,视为疑案,应延期再判;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冲突,证人必须回避,其证言证物不予采信。依照这些基本原则,我们来看看这份判决书存在哪些疑点。

《刑部大理寺状》确定的岳飞罪名有三项:淮西之战坐观成败逗留不进,属于公罪,罪轻;指斥乘舆(对皇帝不敬)、写信让张宪岳云谋反,这两项属于私罪,罪重,岳飞就死在这两项罪名上。有的人说罪名是四项,还有一项是妄图消灭友军,理由是:岳飞曾给张宪、董先说“张家韩家,你只将一万人马去便了,已跎踏”,他们把“跎踏”解释为“消灭”,意即让张宪、董先各率一万人马去消灭张家军、韩家军,明显是古文水平不过关,翻译错误歪解语意。正确的翻译应是:“跎踏”即“拖沓”,岳飞这话翻译过来是:“关于张俊韩世忠,你俩率一万人马去救即可,这事耽搁了。”《刑部大理寺状》把这句话写进判决书,是认为岳飞自己都说耽搁了,把这作为岳飞淮西之战坐观成败逗留不进的罪证。

《大理寺状》称岳飞在淮西战役中犯了“坐观胜负,逗遛不进”的罪,与万俟卨等秦桧党羽弹劾岳飞的口吻完全一致。然而他们在这里使了个障眼法,故意把高宗和岳飞间来往书信的行程时间给隐瞒了!

岳飞从湖北鄂州发出奏报,最快5天到达杭州临安府,宋高宗给岳飞下达命令也是如此,这一来一去,最少要10天时间,因此岳飞每次发出奏报,均在10天后采取军事行动。如果不知道这些,就妄言岳飞进兵迟缓,纯粹就是不懂军事的无脑喷子行径。

很多人拿高宗二月二十六发给岳飞的御札为证,说这道御札证明岳飞确实存在“逗遛不进”过错。但这道御札前半段要岳飞“只在舒州听候朝廷指挥”,后半段又说让岳飞“闻敌虏又犯濠州……卿星夜趋庐州”,明显自相矛盾与事实不符,历代军事学家、史学家均认为是后来补上去的,因为金人再犯濠州、刘光世溃败、杨沂中被包围发生在三月初六,这已经是十天以后的事了,难道宋高宗早在十天前就已经未卜先知,知道刘光世将要溃败、杨沂中将被围歼?这不是笑话嘛,这也再一次证明了南宋国史被篡改是确凿无疑的。

从二月二十三到三月初九,岳飞奉命在舒州呆了十七天,韩世忠则原地待命二十多天,万俟卨弹劾岳飞和《大理寺状》称岳飞“坐观胜负逗遛不进”,指的正是岳飞按朝廷指令在舒州待命这段时间。从史料来看,岳飞停在舒州不进是高宗命令,指责岳飞“坐观胜负逗遛不进”纯粹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不实之词。

然而这条罪状是在岳飞辩驳“甚明”,行师“往来月日”可考,“竟不能紊”的情况下,强行诬陷定案。

第三条指斥乘與本是口说无凭,而董先被迫赴大理寺作旁证,又说岳飞无“比并”太祖的“语言”。

秦桧和万俟卨等却是在罪名“无验”的情况下,强行为岳飞定罪!

以上证据详见《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12《岳少保诬证断案》,《挥麈录余话》卷2。 

对于岳飞冤狱和秦桧一伙捏造的罪名,《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作者李心传做出明确的结论:“余尝得当时行遣省札,考其狱词所坐,皆一时锻炼文致之词,然犹不过如此,则飞之冤可见矣!”

《 挥麈录馀话》作者王明清更一针见血的指出:“锻炼虽极而不见实情,的见诬罔!孰所为据?而遽皆处极典,览之拂膺!”

至于岳飞谋反一说,徐梦莘在广泛收罗资料到来者不拒的《三朝北盟会编》中也抄不下去了,直指其为秽史。

南宋史家吕中的《中兴大事记》一书记载:自兀术有必杀飞而后可和之言,秦桧之心与虏合,而张俊之心又与桧合,媒孽横生,不置之死地不止。万俟卨以愿备锻炼,自谏议而得中丞;王俊以希旨诬告,自遥防而得廉车;姚政、庞荣、傅选之徒亦以阿附,并沐累迁之宠。附会其事,无所不至,而「莫须有」三字,韩世忠终以为无以服天下。飞死,世忠罢,中外大权尽归于桧,于是尽逐君子,尽用小人矣!』

《宋史》上记载:“岁暮,狱不成,桧手书小纸付狱,即报飞死,时年三十九。”其中的“狱不成” 表明罪名根本不成立!

《三朝北盟会编》卷207也记载: “桧以书付狱卒致飞於死”。就是说,秦桧杀岳是用小纸条指令其狱内死党来完成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原来秦桧做为金国的内应为了履行其金国主子“杀岳换议和”的指令,在绍兴和议签订一个月后,害怕杀岳之事拖延下去会受到金国主子的责怪,于是背着高宗在绍兴十一年腊月二十九日对岳飞父子和张宪急忙下了毒手。

为什么杀岳要晚于议和?原来秦桧一党对岳飞的定罪经历了一波三折,先有大理寺丞李若、何彦猷 ,大理少卿薛仁辅 等人在他们审结岳案后并言“飞无罪,”而否定了对岳飞的其它指控,李若与何彦猷认为即使岳飞虽有指斥宋高宗“不修德”的言语,而定为“非切害者”、“理应从轻”,

后有原本秦桧一党的何铸在审理岳案时为岳飞鸣不平,秦桧不得不频繁的更换主审官,最终不得不把他的死党万俟卨换上来。

自张宪被捕之日始,岳飞的冤狱拖延了约三个余月,万俟卨最后也忧心忡忡,“惧无辞以竟其狱”。眼看已到岁末,秦桧恐怕金人怪罪,结果迁延日久不得不在法律程序还没有履行完毕时捏造罪名匆匆忙忙的将岳飞杀害!

秦桧所掌控大理寺的判决结果是:岳飞斩首,岳云徒刑二年,张宪绞刑。有这样一种说法:“高宗对此不甚满意,将其修改为:岳飞赐死,张宪岳云斩刑!”

然而这个说法最大的漏洞是在杀岳同一天取得诏旨是不可能的!

世传高宗曾下达“岳飞特赐死”的诏书,这道诏书的史源,附见于事后抄录的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大理寺申进尚书省札子,对于下达诏旨的日期则无交代。但问题是,岳飞正是十二月二十九日被杀。在同一天里面,刑部、大理寺将案卷申进尚书省,然后取得圣旨、形成诏书,再将岳飞杀害,这是不可能的事。因为诏书的形成有其复杂的程序。所以合理的解释,极可能是秦桧先斩后奏,迫使高宗追认而倒填圣旨,故而这道诏旨违反常例,未注明日期。与此相应,《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载主审官第一次向高宗汇报岳飞案,是在岳飞被杀半个月之后。这与岳珂所述岳飞之死“初无有旨也”的说法相符。

邓广铭先生在早期的研究中也已经指出,岳飞案有“诏狱”之名而无诏旨之实。 尤其要注意一个细节:在现在可以查到的记录中,秦桧上报日期是岳飞等人被杀当日,一般这样的奏对程序至少也要用个十天二十天的。

秦桧打算要加以株连的那些人的罪状和刑名,匆忙间无法炮制出来。因此,是在对岳飞父子下了毒手之后,才用倒填日月的办法把判决书炮制出笼,也借此对其事实上的先斩后奏的行径痕迹作掩盖”。

《宋史·刑法志》中更有明确记载:“十一年,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秦桧欲乘此诛飞,命万俟卨 锻炼成之。飞赐死,诛其子云及宪于市。…… 飞与舜陟死,桧权愈炽,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其后所谓诏狱,纷纷类此,故不备录云。”

有人质疑,如果杀害岳飞的罪魁祸首是秦桧,为什么赵构在秦桧死后的很长时期里,仍坚持不肯替岳飞平反?甚至还下诏道:“讲和之策,断自朕志,故相秦桧,但能赞朕而已。近者无知之辈,鼓唱浮言,以惑众听,至有伪撰诏命,召用旧臣,抗章公车,妄议边事,朕甚骇之。内外之臣,成体肤意,如敢肆议,当置典刑。”这不是赵构公开承认自己是向金屈辱投降和杀害岳飞的主要责任者吗?

这里要说的是,高宗苟安江南的想法是众所周知的,这也是他重用秦桧的主要原因。所以他替秦桧辩护,实际上也是在为自己的苟安政策做辩护,这并不奇怪。而高宗在这个诏旨里并没有提冤杀岳飞之事,因此用这番话来印证高宗对杀岳持赞成态度的说法是难以服众的!

为什么赵构解除岳飞的实际兵权之后半年多,突然决定要杀岳飞?这个决定符合他的个人利益么?是不是非杀不可?

要知道杀岳飞这个级别的大臣(一品大员)在宋代是严重违背政治传统的。有宋一代搞政治斗争一般不搞肉体消灭,对武将也不搞。像谋反的帽子,北宋时期好多大臣都被扣过,不倒霉的被扣了也一样当官当得很滋润,最倒霉的也不过流放岭南,不会真整死人(不要提狄青,狄青最后所谓的被陷害也只是放了个外任地方官,他属于气量太小自己把自己吓死的)。你再担心岳飞会威胁自己的宝座、会干扰议和政策,强敌犹在的情况下流放或者关押就行了,为什么一定要杀掉?

何况如前所述,赵构对岳飞其实根本就没什么猜疑。岳飞也没打算反对议和要反对到死谏的地步,已经回庐山过退休生活去了。真实的情况就是秦桧是金国派遣到南宋的卧底,他之所以假传圣旨杀害岳飞是和他的真正主子金国人指令有关!

秦桧死后不久,在赵构所发布的一道诏令中,对秦桧的擅生杀之权的事也已经加以揭露了。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0载:诏:“命官犯罪,勘鞫已经成,具案奏裁。比年以来,多是大臣便作‘已奉特旨’,一面施行。自 今后,三省将上取旨。”这里面的所谓“大臣”,当即专指秦桧而言;所谓“便作‘已奉真实的情况就是秦桧是金国派遣到南宋的卧底,他之所以假传圣旨杀害岳飞是和他的真正主子金国人指令有关!

秦桧死后不久,在赵构所发布的一道诏令中,对秦桧的擅生杀之权的事也已经加以揭露了。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0载:诏:“命官犯罪,勘鞫已经成,具案奏裁。比年以来,多是大臣便作‘已奉特旨’,一面施行。自 今后,三省将上取旨。”这里面的所谓“大臣”,当即专指秦桧而言;所谓“便作‘已奉特旨'”,实即“假传圣旨”亦即“矫诏”的同义语。在此诏中虽则未将岳飞狱案明确指出,但其必然把这一狱案包括在内,却是断然无疑的。

由于秦桧一党捏造的 《刑部大理寺状》漏洞百出,后世的皇帝对此心知肚明。

根据《三朝北盟会编》记载:宋孝宗召见岳飞三子岳霖,他对岳霖说:“卿家纪律、用兵之法,张、韩远不及。卿家冤枉,朕悉知之,天下共知其冤。”

在理宗宝庆元年,宋廷就岳飞案件颁布《赐谥告词》,告词对秦桧一党陷害岳飞一事做了披露并道出了岳飞的冤情:“夫何权臣,力主和议,未究凌烟之伟绩,先罹偃月之阴谋……昔孔明之志兴汉室,子仪之光复唐都,虽计效以或殊,在秉心而弗异……(岳飞)英灵如在,茂渥其承,可依前故太师、追封鄂王,特与赐谥忠武。”实即“假传圣旨”亦即“矫诏”的同义语。在此诏中虽则未将岳飞狱案明确指出,但其必然把这一狱案包括在内,却是断然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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