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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合同中这些税务问题要当心!

 星愿MQ 2018-09-13

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2010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座谈会确认:“中税答疑按行为导航税法的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税收政策内容多、变化快、查询难的问题”,由此奠定中税答疑税法导航的专业地位。2013年、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和中税答疑联合开展“税法送万家”活动,2015年起,为全国200家税务局提供微信新媒体运维,成为中国唯一专做“税务内容服务”的大数据机构。

加盟是企业组织将其拥有的资源授权给新加盟方,让加盟方可以用本企业的形象、品牌、标识、声誉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加盟合同中,双方往往会规定连锁经营权使用费、每年加盟管理费、保证金、首批进货款等事项。很多纳税人在实务中往往因为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当产生涉税问题,今天,小编就结合一份加盟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为各位纳税人讲讲实务处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连锁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加盟店。2018年7月1日,甲公司与自然人A签订加盟合同,合同约定,A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向甲公司一次性缴纳协议期内连锁经营权使用费8万元,每年向甲公司支付加盟管理费5万元,此外,还需要预支首批进货款20万元,首次合同履约期限为3年,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内,双方再行决定续签事宜。加盟店由A投资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问题一、甲公司取得A支付的一次性缴纳协议期内连锁经营权使用费8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章“销售无形资产”相关规定: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甲公司取得的一次性缴纳协议期内连锁经营权使用费收入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应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甲公司每年收取的加盟管理费5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章“销售服务”第(六)项现代服务相关规定: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甲公司因向加盟方每年收取的加盟管理费5万元,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甲公司取得的连锁经营权使用费收入、加盟管理费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第(三)项规定: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连锁经营权使用费收入、加盟管理费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问题四、甲公司在合同签订日预收加盟方支付的首批进货款20万元何时确认增值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综上所述,甲公司在合同签订日预收加盟方支付的首批进货款20万元属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甲公司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问题五、甲公司在合同签订日预收加盟方支付的首批进货款20万元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甲公司应在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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