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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斗士大白话讲土增:转让在建工程以及开发在建工程后转让到底怎么算土增税?

 贾律师 2018-09-14

走在乡间小道,本想着今天没啥好写的,因为特意想反而想不出来哪里可以写,就像写土增税立法调研建议一样,啥也不想写,因为哪里都是问题,让我从哪里开始写才好?洋洋洒洒写几万字?还是算了,土增税虽然是吃饭的饭碗,从规范税政本身来说,不能大修,简直应该重新立法。言归正传,今天的话题也是来自一个微友的问题,在此聊一下自己的看法,也欢迎微友们多向我提问和探讨。

 

今天的话题其实是三个话题:一是转让在建工程计算土增税时能否加计扣除;二是继续开发在建工程后转让的,计算土增税时能否加计扣除;三是在建工程清算怎么按房地产类型分摊扣除项目。

 

第一个话题:转让在建工程能否加计扣除?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讲,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这个话题的焦点在于:1、取得土地之后开发成烂尾楼是否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2、如果收购的在建工程啥也不干,捂几年直接转让,算不算从事房地产开发。个人认为2不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2就是个拉皮条的,是个倒爷。因为,从事房地产开发是个行为,是从事XXX行为。这里要区分几个概念,一是什么是从事土地开发,二是什么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三是什么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很明显,一和二是行为,三是状态。一和二是正在干一件事情,不管这企业是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从事这个行为,就是在搞开发。当然,有人说中国的房地产是限制性行业,得有相关房地产开发资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从事土地或者房地产开发,如果要聊这个,那么就得看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了。再举个简单的例子:自建房,难道一定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干?多少三线城市或者小县城,老百姓自己有块地自己就建房了。

 

再来看看什么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这得看工商登记以及国土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要求,一般来说经营范围包含了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类似描述的,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公司名字不一定有“房地产开发”,也可能是什么“置业”公司之类的。所以不能简单看公司名字,得看工商的经营范围,除此之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还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只不过商事制度改革后,很多工商注册的前置审批事项都变成后置了。

 

再来讲什么是从事土地开发和什么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我在网上查了一下生地、熟地、在建工程的概念。生地是指不具备城市基础设施的土地,熟地是指具备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土地平整能直接进行建设的土地,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那么从事土地开发,意味着顶多是将生地变成熟地。土增税宣传提纲110号第六条讲的很清楚,土地不做任何开发就转让的,扣除的只是土地成本和转让的相关税费;如果是将生地变熟地后转让的,可以扣除土地成本以及开发土地的成本,以及开发土地的成本再加计扣除20%;如果是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扣除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以及(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这里的文件只讲到“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加计20%扣除”,可没有说一定要建造成商品房哦,我理解建成烂尾楼了也属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

 

好了,问一个问题:转让在建工程是否允许加计扣除土地成本?答:可以。错!是不一定。因为,只有取得土地后建成烂尾楼的,其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才可以加计扣除。直接购买在建工程,不做任何开发,直接再转让在建工程的,因为没有从事房地产开发这个行为,所以不能加计扣除。或者,即便购买在建工程之后再开发的,也不允许加计扣除土地成本。这是马上要聊的第二个话题。

 

第二个话题:取得在建工程后未开发直接转让,或者继续开发成商品房后转让房地产的,是否允许加计扣除,是否允许加计扣除取得在建工程的成本?先说答案,允许加计扣除,但是只允许加计扣除新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允许加计扣除取得在建工程的成本(发票金额)。其中,取得在建工程后未开发直接转让的,因为没付出房地产开发成本,所以加计扣除的基数是零。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取得在建工程后未开发直接转让的,假设允许加计扣除取得在建工程的成本,那么基本上就不用交土赠税了。因为,我可以这样做:

假设A购买在建工程的取得成本是1元,即开发票金额是1元,按1.3元直接转让给B,土增税的增值额=收入1.3元-在建工程成本1元-加计扣除20%是0.2元-房地产开发利息10%是0.1元=0元(假设利息没有发票,也不考虑相关税费),土增税不用交了。B取得成本是1.3元,直接立刻马上按照1.69元卖给C,土增税的增值额=1.69-1.3-1.3*20%-1.3%10%=0元,也不用交了。如此往复,每次转让价格再上一次取得价格的基础上按照1.3倍的价格转让就行了。0.3倍就是加计扣除的20%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的10%。如果这也可以,是不是一个征管漏洞?所以,只要是漏洞,肯定得堵上,也就是说取得在建工程之后未开发直接转让的,不能加计扣除。

 

同样的道理,取得在建工程后投入成本继续开发的,能加计扣除,但是只允许加计扣除新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成本不能加计扣除。接着举个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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