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个体工商户小王是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底申报个人所得税累计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00000元,假定该个体工商户2018年9月底累计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20000元,2018年10月底累计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50000元,2019年12月底累计取得生产经营所得240000元(前11月已纳税40000元)。该纳税人9月、10月、以及2018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按照第9号主席令和《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自2018年10月1日 后,按月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业主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税率按新《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执行。因此: 9月属期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20000-3500*9)=88500元,税率30%,速算扣除数9750 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8500*30%-9750=16800元 10月属期应纳税额计算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50000-3500*9-5000)=113500元。 应纳税款涉及两个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需要分两次计算: (一)按原税率表和月度权重计算前9个月配比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113500元,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 按原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13500*35%-14750=24975元 配比计算前9个月税款=按原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24975*9/10=22477.50元 (二)按新税率表和月度权重计算后1个月配比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113500元,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按新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13500*20%-10500=12200元 配比计算后1个月税款=按新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12200*1/10=1220元
2018年度应纳税额计算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规定,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0000-3500*9-5000*3)=193500元。 年度应纳税款,同样涉及两个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需要分两次计算 (一)按原税率表和月度权重计算前9个月配比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193500元,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 按原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93500*35%-14750=52975元 配比计算前9个月税款=按原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2975*9/12=39731.25元 (二)按新税率表和月度权重计算后3个月配比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193500元,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按新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93500*20%-10500=28200元 配比计算后3个月税款=按新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28200*3/12=7050元
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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