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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占车不还,车主怒追刑责!广州首宗拒执罪自诉案一审宣判

 昵称41113771 2018-09-14

近日,天河法院宣判广州市首宗拒执罪自诉案件。经审理,天河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庭后,被告人许某表示上诉。



 案情回顾 


车主车辆私下被转租

占有人拒不返还 


2015年,朱某找到自诉人高某租车。谁料,朱某在未得到高某的同意下,通过假冒高某签名的方式,将车私自租给了被告人许某。高某在知道自己车子被转租给他人后,找到朱某和被告人许某要车,却遭到两人拒绝。为要回车辆,高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7年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法院判决,朱某、许某应返还车辆和相应行驶证;朱某应支付租金6100元;朱某、许某应向高某支付车辆使用费,自2015年7月4日起至朱某、许某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每月付6000元。对此,许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随后,被法院裁定驳回。


车主提起刑事自诉

反遭占有人倒打一耙


虽然高某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但朱某、许某并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车子还是在许某那里。无奈之下,高某向天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朱某和许某各自的存款、车辆和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联系不上被执行人,法院将朱某、许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7年11月15日,高某向天河法院提起对被告人许某的刑事自诉,请法院追究许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

我在去年7月份之前就联系过高某,让他到饶平取车,但他要我付使用费,我说我没钱,高某就不愿意取车。我确实没有钱,是没能力履行,并不是拒不履行。手机软件短信提醒过我已被法院列入黑名单,查征信的时候,也被显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我老家信号不好,可能忙音了。


对于许某的狡辩,高某无法接受。

自诉人高某

法官,在民事案件二审开庭时,许某说可以还车,但在庭后以及强制执行时,我多次打电话都打不通。我老婆在案件执行时曾发短信给许某,他在短信里找借口搪塞,不肯还车,扬言“法院想强制执行就执行,反正我目前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只有烂命一条”。他说,如果我给他钱,他才愿意还。案件在执行阶段的时候,许某不告诉我车停在哪,现在我请求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他才电话联系说还车,但还只是发了车辆停放的地址,让我们过去饶平拿车,他不是真的想还车。



法院审理


强占车辆近一年

拒不执行已是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及该车辆对应的行驶证长达十个多月之久,拒不返还。涉案终审判决在2017年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许某供认其于2017年6月份得知被强制执行一事,于2017年9月通过查询征信得知其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虽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故其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执行。

被告人许某的再审申请于2017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仍拒不执行。2018年1月11日,许某返还车辆及行驶证,但至今未支付相应的车辆使用费。


仅单方告知车辆停放地

并非履行返还义务


被告人许某告知自诉人车辆停放地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履行返还义务。法律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许某以其本人居住地就近为由将该车停在广东饶平,而本案纠纷判决、强制执行地、涉案车辆登记地以及自诉人高某居住地都在广东广州,两地相距数百公里,许某未经协商,只单方告知车辆停放地点,显然不能认定为履行返还义务行为。


赖债者情节严重

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许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许某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返还涉案车辆及对应的行驶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拒执罪自诉案件的法定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类型之一。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法院立案的具体条件,“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本案自诉人提供了相应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民事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公安局信访接待回执、短信截图、电话录音、收车收据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许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义务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事实。


综合考虑多项因素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被告人明知在返还车辆前仍须继续计算车辆使用费,其既然无支付费用的能力,理应及时还车,避免费用持续增长,却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及该车辆对应的行驶证长达十个多月之久,拒不返还,获得非法利益,主观恶性较大;被告人长期占有涉案车辆的行为直接造成并扩大了自诉人的财产损失,因此理应受到刑事制裁。


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赖债人切勿存有侥幸心理


生效判决、裁定是当事人救济权利的最终依据,如果得不到执行便会沦为一纸空文。执行利剑,无处不在。随着执行手段的丰富、执行方式的多元化,拒接电话、拒收邮件等鸵鸟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终将为自己行为付出代价,轻则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出行受限、征信有污点,重则罚款、拘留、因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责。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不是挡箭牌,奉劝被执行人主动向执行员申报财产,及时履行义务,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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