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 法院生效判决判处被执行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为了逃避该义务,借故将法院已经扣押的车辆开走,并将其隐匿,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因该行为人系对法院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其故意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侵犯了法院的正常执行秩序,对生效判决有执行能力而拒绝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受损,情节严重。故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关 键 词】 刑事 妨害司法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执行义务 拒绝执行 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刘国太与徐X峰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徐X峰将二十万元借款还给刘国太,该判决生效后,刘国太因徐X峰未履行还款义务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查询了徐X峰的相关财产信息,其名下有苏CWH856号昌河车一辆,之后于2014年4月将该车辆依法查封扣押。同年6月,徐X峰以被扣押车辆即将年审为由,将该车辆开走并隐匿,经执行法院多次催要,拒不交还,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同年10月,执行法院以徐X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后,徐X峰于同年12月被抓获。徐X峰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隐匿车辆的事实,其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辆追回,交给执行法院。 公诉机关以徐X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出公诉。 【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并借故将执行法院扣押的车辆开走并隐匿,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此时,应否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定罪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徐X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徐X峰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有: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亦可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本罪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均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亦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上要件,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但为逃避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借故将执行法院已扣押的车辆开走后将其隐匿,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公诉机关以其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符合以下要件,主体系对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系侵犯了法院的执行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而该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负有执行能力,故意隐匿财产,侵犯了法院的执行秩序,有执行能力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该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徐X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决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罪的认定 (S0801080117) 【罪 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决日期】 2015年03月18日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2015年7月21日) 【检 索 码】 P1017+2285JSXZXY0315B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徐X峰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徐X峰。 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1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刘国太与被告徐X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徐X峰偿还刘国太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X峰未如期履行义务。2013年7月3日,刘国太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X峰的银行账户、房屋、土地、工商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有苏CWH856号昌河车一辆,遂应申请人请求对该车辆作出了查封裁定,并于2014年4月在新沂市高流镇高流街将该车依法扣押。2014年6月,徐X峰以被扣押的昌河车即将进行年审为由,申请将该车开出办理年审手续,并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年审之后将车辆及时送回法院。新沂市人民法院考虑该车如脱审会降低价值,遂同意将车交给徐X峰办理年审。徐X峰将车辆开走后将车隐匿,经法院多次催要,拒不交还,导致该案无法执行。2014年10月,新沂市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徐X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新沂市公安局对徐X峰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12月11日将其抓获。徐X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隐藏涉案的苏CWH856号昌河车的事实。后该车被追回,移交给新沂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徐X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定:被告人徐X峰故意隐藏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履行了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徐X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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