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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生效裁定但自始至终拒不执行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半刀博客 2016-05-29

【中 法 码】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罪的认定 (s080108017)

【关 键 词】刑法 妨害司法罪 有执行能力 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

【学科课程】刑法分则

【知 识 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认定 情节严重

【教学目标】掌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含义及主客观要件,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

【裁判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刑事自诉一审

【案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2016

225日)

 

【案例信息】

【罪    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决日期】20151209

【自  人】 刘大龙

【被申请执行人】 郭可存


【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但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申报财产状况。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实施两次拘留措施,实施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郭可存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却拒不执行,因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中约定的履行义务,法院两次实施拘留措施后,其仍拒不执行。被执行人在进入审判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裁定中约定的支付义务,且无认罪悔罪表现,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理评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被告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故意拒不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已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申报财产状况,被告人拒绝履行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的,可认定被告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包括:1.有拒绝执行的行为。被告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不履行执行义务,具有殴打、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威胁执行人员,转移可供执行财产等行为,应认定有拒绝执行的行为。2.被告人必须有能力执行。被告人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履行义务能力的,应认定为被告人有执行能力。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自诉人及其它农民工在被告人经营的窖厂为其工作,窖厂的收入可视为被告人的财产,被告人有可执行的财产;被告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逃避执行,无视执行通知书,有拒绝执行的故意及拒绝执行的行为;被告人由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履行其应履行的支付义务,人民法院实施了两次拘留措施,拘留措施实施后,被告人仍拒不执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绝支付自诉人及其它农民工的工资,在人民法院对其实施两次拘留措施后,仍拒绝执行。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让其申报财产状况的情况下,主观上故意无视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拒不履行对自诉人的支付义务,并且拒绝申报财产状况。由于被告人拒不履行对自诉人的支付义务,并且因拒不执行被人民法院两次实施拘留措施的,可认定其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要件中的拒绝执行的行为。自诉人工作的窖厂为被告人经营的,窖厂的部分收入应视为被告人的财产,被告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认定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被告人自民事调解书生效以来,仅向自诉人支付了少部分工资,其余款项在约定的期限内并未履行,在自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对其实施两次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综上,被告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文书】

刑事自诉状 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

2.分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

3.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自诉人:刘大龙。

被告人:郭可存。

20143月至201412月,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1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存于20151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15日前付清。郭可存于2015114日向刘大龙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152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由于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518日,执行法院对郭可存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62日,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6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可存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11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11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后刘大龙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1124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法院于当日立案。同年124日,法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同年129日,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郭可存不上诉。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大龙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判处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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