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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拒执案件刑事自诉的正确姿势

 道德是底线 2018-08-09

本文作者:刘建民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

刘建民,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传统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2011年至2015年,在某市公安机关工作,任警长一职。工作期间办理刑事、治安案件百余件,具有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熟悉公检法的办案流程,对刑事控告、风险防范,证据体系构建、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强制措施的运用等均有深入研究。 

2015年4月辞去公职转岗从事律师工作,2016年9月加盟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办理了众多刑事案件,部分案件得到撤案、不捕、罪轻及缓刑处理,办案经验丰富。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等关键词后,共出现498个案例,其中文书性质为判决的有202件,其余281件均为裁定。为何拒执罪的自诉案件裁定比判决还多,笔者通过对该281个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裁定结果显示除一部分为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自诉的情形外,另外一部分的涉及拒执罪自诉案件被法院以自诉的证据不足而裁定不予受理。


为何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数量本来就很少的基础上,能得到法院有利裁判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这一方面与当事人自身的法律意识缺失有关,一些申请执行人很少意识到这类案件可以通过刑事自诉这一途径解决;另外一方面,即使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思维,不懂得如何收集、固定相应证据,在向法院提起自诉时无法举证证明相应的事实,因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故如何以正确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拒执案的刑事自诉,显得尤为重要。


结合自身办理的拒执案件的经验,在对该类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要以刑事自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负有执行义务者构成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可从以下几方面工作入手,展开工作:


首先,自诉的对象要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只要是生效法律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均可成为自诉的对象。但如果不是负有执行义务之人,则法院会以自诉没有准确的被告为由而不予受理,即使受理经审查后也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其次,管辖的法院要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所在地与执行地的法院分属不同的管辖法院,如此时仍向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则不会法院被受理,故在提起自诉时应注意区分。


再次,起诉条件的证据要充分。根据法律规定,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第二个证明条件,自诉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后,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不立案,或是在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人务必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及让检察机关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当然,实践中自诉人往往很难拿到上述文书,不过在今年5月30日最高院的通知下发后,该情况会有所改观。根据该通知,如果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过控告或是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线索的,而公安机关不接受、不立案、超过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该规定相较以往自诉人因不能拿到公安机关不接受材料、不立案的相应证明而被法院不予受理的状况有了极大的进步,弱化了自诉人的程序性证明责任。


最后,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证据要确凿。根据拒执罪的罪状表述,其中的基础证明事实就是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才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共包含了以下十二种: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当然,实践中由自诉人自行收集证明被告人有能力履行的证据,依旧困难重重,自诉人很难提供被告人的财产状况、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致使难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专业的事情应由专业的人来做,如果自诉人无法自行完成拒执罪刑事自诉工作,应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来代理,从证据的收集、事实的梳理、程序的分析上,对案件形成整体构建与把握,进而达到有效的刑事控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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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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