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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赢了,钱却拿不回来”不如向老赖提起刑事自诉

 长白山图书馆藏 2018-12-18

最近遇到了一个刑事自诉案件,罪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何用刑事手段来追回欠款。

“官司打赢了,钱却拿不回来”不如向老赖提起刑事自诉

在法院打官司,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句话,叫做“官司打赢了,钱却拿不回来。”说的就是现在的执行状况,这种赢了官司拿不回钱的情况有些是因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这种谁都没有办法,毕竟你再有本事,也变不出来钱。但是更多的情况则是被执行人通过隐瞒转移财产甚至是无偿低价转让财产故意不去履行生效判决,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能而不为,就是“老赖”。

之前微博上引起热议的“赵先生事件”,让大家看到了执行案件中的诸多无奈。其实如果事实真的像赵先生视频中说的那样,被执行人黄淑芬不仅仅是拖延、逃避生效判决,而是在判决生效后月入数万,买车买房的话,那么其极有可能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仅刑期不低,而且该罪的自诉率极高,申请执行人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可以自己直接向法院起诉。

90%的律师表示,大部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都能通过倒逼手段追回欠款。要知道,刑事手段的严厉性是民事手段不可比拟的。前者涉及到坐牢,而坐牢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意味着丢掉饭碗,即便对于非公职人员来说,一是看守所或者监狱的生活环境真心不好,二是一旦被判处刑罚,对于子女的上学就业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另一方面从法院的角度来说,一是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一般都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自诉人可以将撤诉作为履行生效判决的重要砝码。二是诸多法院因为结案率考核等诸多原因,碰到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愿意劝自诉人撤诉,尤其是在拿不准的情况下,法院内部会向执行局施压,让其加速执行,以达到劝自诉人撤诉。

“官司打赢了,钱却拿不回来”不如向老赖提起刑事自诉

在法律范围内,对付老赖的最终手段,基本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那么此罪有哪些特点?

一、自诉率极高: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收集到的判决,此类案件的自诉率基本是50%。也就是说有一半的该类案件,是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自诉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立案登记制都会让该类案件立案门槛很低。

二、和解率较高:相当一部分的案件,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老赖们都及时的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以此换取自诉人的撤诉。

三、因证据不足撤诉率较高:部分案件,自诉人在提起自诉时并不了解该罪名,以至于并未准备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在法院审理阶段,遇到证据不足的时候,只能采取撤诉的方式。

此类案件需要注意的地方基本就是两个,一是在程序上需要注意,提起自诉的前提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因此向公安机关控告是前提,公诉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自诉。二是该类案件的核心证明内容是被告人有执行能力,这一块主要涉及到两个司法解释:一是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二是2015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该来说这两个司法解释把入罪的范围放的挺宽的,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自己查查看。我仅仅举出部分例子,如案件生效后购买房产、兴建房屋、购买汽车、收取房租、不迁出房屋、低价转让财产等等,甚至在有些案件中购买高铁商务座、一等座,没有按时报告财产状况这些都作为了犯罪情节,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判决中认定了执行能力不代表能够全部执行完毕,只要有部分执行能力也应该积极履行。应该来说,这些生效判决把这个罪名的适用范围扩张的很广泛。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此类案件的适用,也考量着自诉人证据收集的能力,在这个方面个人觉得本来是律师作用最该凸显的地方,不过很遗憾,也许是工作地点的原因,我并没有见到过在证据收集上特别优秀的律师,一方面和我国的司法大环境有关,另一方面也必须说部分律师收了律师费后有些不负责任,只是单纯的参与庭审,对于庭前的证据收集并不用心。其实在证据收集的方面,要注意和法院执行机关的衔接,学会使用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律师要学会前期介入,协助执行机关及时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如银行流水、工资明细、经营状况等等,即便这些账户上在查封的时候没有钱,但是只要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生效之后,有资金在该账户上往来过,起码就能达到初步的证明目的。

其实在很多民事案子中,学会运用刑事手段都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王宝强的离婚案就是一个典型,下次有机会,我们来分析一下离婚案件中的刑事手段。

“官司打赢了,钱却拿不回来”不如向老赖提起刑事自诉

2017年12月12日补充:

由于部分留言中希望我能提供实际案例,而不仅仅是只去展示理论,我在此举几个例子。第一个是我最近接触的案例:A和B两个人多年前因为房屋买卖纠纷在法院打官司,一审二审都判决房屋归A所有,但是B一直拒不搬出,后来A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机关在多次通知B搬出房屋的情况下,B仍然不搬,于是执行机关在A的带领下来到房屋处,由于B不在,直接更换锁具,戏剧性的是B下午又偷偷跑回来把锁给换了。A向公安机关控告B拒不执行判决罪,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理由不予立案,于是A向法院自诉B拒不执行判决罪。本案在立案并送达起诉书后,B可能是知道自己涉嫌犯罪了,就一直不出现了。承办人想把他拘传到案又找不到人,最后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限快到的情况下,为了劝自诉人撤诉,本案承办人积极和执行局进行协调,再次就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并且进行约定一旦在执行过程中再次发现B就立即拘留并再次启动自诉程序。后来的执行过程就非常顺利了,B没有敢再次阻挠执行,A顺利取得房屋。这个案子就是典型的通过自诉程序向被执行人施压。

其次,有关这方面的案例实在是太多了,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在裁判文书公开网上查找。我仅仅举二个例子吧:(2016)皖02刑终258号判决书,被告人崔某在案件生效后藏匿查封车辆,最终在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大部分欠款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7)闽08刑终94号判决书,被告人黄秋森在案件生效后隐匿自己获取的工程款收入,最终在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全部欠款的情况下,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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