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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安全保护令

 昵称59129924 2018-09-15
​反家暴法》实施一年 昆明发放7张人身保护令
云南网(昆明) 2017-03-02 09: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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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一周年。作为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反家暴法,它已成为众多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数据显示,从2016年3月1日至今年2月28日,全国法院共发出498份裁判文书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是否起到成效,为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率普遍较低?昨日,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分析探讨。
执行情况
石林县法院下发6张保护令居昆明之首
全国妇联2013年调查数据显示,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暴,5.5%的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然而,受传统观念影响,家庭暴力往往被视为“家丑不宜外扬”,导致受害者不愿公开求助,以至遭受更加严重的伤害。
去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暴的范畴,其中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除家庭成员,同居、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也被纳入家暴犯罪适用范围。其中规定,家暴不但可以构成提出离婚诉讼的合法依据,受害者还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去年3月1日至今年2月28日,全国法院发出498份裁判文书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那昆明市各级法院实施的情况如何呢?据了解,目前,盘龙区法院下发1张人身保护令,石林县法院收到7起发放保护令的申请,其中有1起撤诉,另外6起申请均予以发放。
“发放的6张人身保护令中,均未收到强制执行的申请,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石林县法院副院长 永宁介绍,“这是继去年4月石林县法院开出昆明首张人身保护令以后,昆明各级法院开出人身保护令最多的法院。”
实施难点
举证难认定难 相关部门联动机制不畅
不久前,石林县法院作为云南法院的代表,参加最高院关于《反家暴法》实施以来相关情况的座谈会, 永宁作为代表出席座谈会。
“以前遭遇家暴,很多受害人选择忍气吞声或直接提起离婚诉讼,但效果并不明显。从全国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情况分析,说明受害人的维权意识提高了。” 永宁坦言,石林县法院一年发出6张保护令,说明受害者慢慢走出“难以启齿”的阴影。
永宁补充,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发出不到500张人身保护令,说明核发率普遍偏低。其原因说明申请保护令的门槛太高,因为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维权能力弱。同时,“《反家暴法》具有较强的概括性,但并未对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做出明文规定,导致实践中发生家暴后,很多受害者不知如何维权、去哪儿维权。”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吴雄律师认为,《反家暴法》也面临受害人“羞于启齿”、举证难、认定难等问题。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正是由于家暴的家庭特殊性和隐秘性,给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带来许多困难。
吴雄举例,在家庭生活中,有些时候难以准确认定什么是家暴。比如说家庭成员间轻微“对抗”,或者说极为轻微的肢体接触,在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情况下,算不算家暴?再如一些 “性拒绝”,另一方完全可以以“身体不适”搪塞,如何准确认定为家暴?
为何人身保护令核发率普遍偏低?吴雄分析,除了受害人难以主动向人陈述外,“取证难”、“存证难”也是最大的障碍。在缺乏明显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即便真被“家暴”了,被害者可能仍然面临“查无实据”的尴尬。
专家建议
降低保护令取证标准 各部门单位加强配合
“仅开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能终止家暴问题。”吴雄表示,若受害人再次遭到骚扰或家暴,受害一方怎么维权?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能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这种单靠法院一家执行效果相当有限。他建议,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就应向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协助执行单位职能的不同,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
在破解举证难上,有些法院做出尝试:适当减轻主张家暴一方的举证难度,只要举出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可证明家暴存在的可能性即可;适当采信未成年子女证言;引入“专家证人”增强对家暴的认定;对原告举证满足“让正常理智的人相信”的证明标准,甚至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施暴者就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等。
吴雄说,这些尝试毕竟缺乏法律上的明确依据,建议今后在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时予以明确,细化保护令的细则,或降低保护令的取证标准。
针对受害人难以启齿的尴尬,吴雄建议,政府部门应支持社会工作机构开展反家暴活动,包括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通过举办反家暴知识讲座,引导受害人陈述其遭受家暴的情况,从而帮助其搜查证据进行维权。
在 永宁看来,反家暴要靠妇联、公安机关、法院等多方联动配合。
作为与受害人接触最多的群体——单位或居委会,也可帮受害人报警,代为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或向妇联等部门反映,为受害人提供法援;当医院收到家暴患者后,除了治疗还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出警,并进行记录;妇联应积极协调政法部门,建立庇护所。当各种有力证据搜集并提交法院后,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认定难”难题。
案例
没给客人拿碗吃饭
女子遭家暴
去年昆明首张人身保护令发出
2个多月后,法院判决离婚
去年4月6日,仅因为没给客人拿碗吃饭,被丈夫杨先生打成轻微伤的石林女子黄女士,向当地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案也成为昆明各级法院发出的首张人身保护令。
听完双方讲述并审查证据后,法官当庭裁定:禁止杨先生对黄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威胁她及亲属。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若杨先生违反规定,黄女士应及时报案,若构成犯罪,可以申请自诉或由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追究刑责。
裁定作出后没几天,黄女士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5月13日,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6月28日下发判决书,依法判决解除两人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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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未成年人不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法昨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份决定还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2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年至3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此外,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2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纳入失信名单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纳入。
“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仍然不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所列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高铁、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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