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前段时间流行的土味情话: “亲爱的业主,我可以称呼你为您吗?” “为什么啊?” “这样,我就可以把你放在心上了。” 不论是“土味情话”也好,“真心话”也罢,如果物业公司真的能将业主诉求放在心上,也就不会有如此多的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事件了。 当你的人生已经拥有一套房子,你以为该开始享受自己的幸福人生。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越来越多的物业不作为,引起业主不满,我们距离物业标准化管理越来越远。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一家物业公司惹恼住户的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面对投入的资金与收获的服务不对称,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介绍: 苏州高新区某小区业主不满物业不负责任,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小区绿化不到位、停车位数量严重不足、小广告随便贴、推销人员随便入…… 小区业主委员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提前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且同意解除合同的业主房屋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一半。 由于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业委会向该物业公司发出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而物业公司自认为自己服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并且合同尚未到期。所以他反咬一口,认为该业委会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将其告上了法庭。 问题解答: 业主大会能实现“我作为业主,想换物业”的愿望吗? 这是业主大会职责的一部分: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辞退一家物业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辞退物业公司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所签合同规定; 即使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要小区入住或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辞退。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前提下,业主可收集相关证据,要求解除物业关系。如果物业公司同意,则双方解除关系;如物业公司不同意,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 人们中意的物业服务是什么样的? 业主投诉认真听, 详细记录必走心; 及时解决是核心, 跟踪回访暖人心; 环境绿化做到位, 广告推销禁止入; 各项服务按章办, 维护治安负责任。 法院如何取证? 1.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考察 2.根据业委会投票查看业主态度 法院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提交的业主大会的投票汇总结果真实,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提前解除与原告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根据备案登记信息,实际同意解除合同的业主房屋面积也超过了小区建筑物总面积的一半。以上调查结果符合辞退物业公司的必备条件。 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败诉。 写在最后 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有越来越多的业主能通过更换物业公司来表达自身诉求,才能刺激和督促物业公司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希望物业公司能扛起责任的大旗,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看完本文,你学到了吗?欢迎留言与我互动,我在这儿~等着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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