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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未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追梦文库 2019-06-30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案被告A小区业委会于201718日开始以书面签字方式征求全部业主意见,获得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且获得过半数业主同意。决议按照被告A小区业委会指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被告A小区业委会于2017125日根据A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5年。故A小区业委会于2017125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关于原告提出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的主张,本案被告A小区业委会虽然在选聘被告物业公司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未召开业主大会,但是被告A小区业委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于201718-23日以签署签字表的形式对该是否同意按照业委会制定的服务标准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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