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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说|个税热点 · 俗称“起征点”的减除费用5000元到底何时扣除

 刘刘4615 2018-09-15
原创: 胡绵鹏 胡说财税 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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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咱们一起说说大家所关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热点问题。


第一个问题,来说说咱们老百姓最关心的“起征点”,亦即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到底何时扣除


虽然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明确:“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决定中涉及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所得两项所得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可以适用新的“起征点”——减除费用5000元/月以及新的税率。


要正确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注:2011版税法第八条、新税法第九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及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并强调了支付款项才产生扣缴义务,亦即纳税人只有实际取得现金(包括银行存款)或其他可即刻变现的财产方确认所得,纳税义务时间才发生,扣缴义务人才能依法计算并代扣税款,次月申报税款入库。


也就是说企业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向职工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无论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均应减除5000元、社保公积金、限额内公益捐赠支出(如有)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新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延伸阅读

通常,职工薪酬涉及三个时间点,一是工资薪金的计提: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工资,计入当期资产成本或者损益,比如2018年9月份的工资薪金,企业在9月末计提,账面上形成一笔负债-应付职工薪酬;二是发放工资:假设10月初发放该笔计提的工资,发放时就需要按照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当然还要扣个人承担但企业垫付的社保公积金),此时就要用到减除费用和税率;三是全员全额申报,税款入库:企业应当于11月的申报期内申报缴纳10月份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


早在2011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主要是将减除费用提高到3500元)后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于当年7月29日发布46号公告明确减除费用和税率的适用问题,大家可以提前借鉴学习。我们相信,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发文明确。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率表一

2.税率表二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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