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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少平:漢簡《蒼頡篇》所見版本異字考(二)

 沁园春春2016 2018-09-15
  • 漢簡《蒼頡篇》所見版本異字考(二)
  • 發布時間: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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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陽漢簡《蒼頡篇》〔C003〕作“政勝誤亂”。北大漢簡《蒼頡篇》〔簡2148〕作“丹勝誤亂”。水泉子漢簡《蒼頡篇》〔暫20〕也作“丹勝誤亂〔有所惑〕”。胡平生先生曾懷疑“丹”字應是“丼”字之訛。[1]孫淑霞先生據北大漢簡認為作“丹”字無誤,也曾提出“'政勝’即應是講'刑法用過了頭,’亦即濫用刑法,這樣解釋,下邊的'誤亂’,自然可以理解為是'政勝’造成的結果,前兩字與後兩字在字義上亦可以很自然的相互聯結,同時也會與上面的'誅罰貲耐’及下邊的'圄奪侵試(弒)’兩句在文義上有所協調。”事實上,此思路是正確的方向,但因受制于“丹”字的限制,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釋。[2]
      “丹”乃誤釋,當作“丼”字,即古文井字。《集韻》:“穴地出水曰井。”此為形象字,即“井”字的由來。《說文》注:“八家爲一丼。”此為“井”字引申之義。古人又“言井為法”。《初學記》卷七引漢應劭《風俗通》: “井者,法也,節也。言法制居人,令節其飲食,無窮竭也。”《荀子·儒效》:“井井兮其有理也。”也是用其“井為法”之義。《康熙字典》:“古文井與通用。”今作為“刑”字,故“井”字與“刑”字相通。《說文》:“刑,罰辠也。從井,從刀。<易>曰:'井,法也。’”可知“丹勝”當作“丼勝”,即韓非子所言之“刑勝”。《韓非子·心度》:“刑勝而民靜,賞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勝,治之首也;賞繁,亂之本也。”
      《說文》:“政,正也。”注:“《論語》孔子曰:'政者,正也。”《周禮·夏官·大司馬》:“賊殺其親則正之,放弑其君則殘之。”注:“正之者,執而治其罪。”《康熙字典》:“聽獄之成辭亦曰治。”此即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所言之“治獄”。如此則“政”有“治獄”之義。由此可知,其本字當作“丼”字,即為“刑”字之古文。此也為《蒼頡篇》多古字的例子。至漢代,因易換其重復之字,故出現諸如阜陽漢簡作“政勝”之本。
      前文为“誅罰貲耐”,皆是刑罰之名,與“刑勝誤亂”相對應,此可作“刑勝”之佐證。“誤”有“失”之義。《尚書·立政》:“其勿誤于庶獄庶愼。”《傳》:“誤,失也。”《说文》:“乱,治也。从乙。乙,治之也。”注:“亂本訓不治。不治則欲其治,故其字从乙。乙以治之,謂詘者之也。轉注之法,乃訓亂爲治,如武王曰:'予有亂十人是也。’部。,不治也。幺子相亂,治之也。”《說文》之注也未全正確。“亂”屬于特殊的造字,其本身就是“不治與治”的結合體。因而,有說訓為“治”之義,也有訓為“不治”之義,實則“亂”字體現的是古人的一種治理觀,此即“遇天下之不治而能治之”,故武王說“其有亂十人”。此言十人皆為“遇不治而能治之”,言外之意是說“十人皆為良臣”。故《論語·泰伯》作“予亂臣十人”。可知“亂”的本義為“遇不治而能治之”,《尚書》多用其此義。《洛誥》:“亂爲四輔。”此言“遇不治而能治之,可為輔政大臣。”《尚書·周官》:“制治於未亂。”“未亂”為雙重否定之詞,即“未遇不治而能治之”,此為“未雨綢缪”之意。可知《蒼頡篇》“刑勝誤亂”,是指“刑罰過于嚴厲而失其亂”。此言其“適得其反”,從而出現後文“圄奪侵試”等行為。故水泉子漢簡《蒼頡篇》解為“有所惑”。《廣韻》:“惑,迷也。”《說文》:“迷,惑也。”《韓非子·解老》:“凡夫失其所欲之路,而妄行之,則為迷。”
      胡平生先生認為水泉子漢簡《蒼頡篇》為七言本,實為注解之本,每句後三字,皆是作者的解讀。水泉子漢簡《蒼頡篇》“史臨大官”,根據各本的補釋,當作“苟務成史〔臨大官〕”。“臨大官”也是對“苟務成史”的注解,同時也是社會現實的真實寫照。“臨大官”顯然是受到漢代“崇文尊儒”的影響,反映出當時的社會價值觀。“有所惑”顯然是對秦朝滅亡的一種看法,同時也是對漢時治理方式的思考。因而漢簡《蒼頡篇》的後半部分,自“漢兼天下”以下之文,當為漢儒所續作。此也證實了《漢書·藝文志》對漢《蒼頡篇》發展情況的記載。
       
      (編者按:本文到達收稿信箱時間爲2015年11月18日01:34。)


    [1]胡平生:《讀水泉子漢簡七言本〈蒼頡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0年1月。
    [2]孫淑霞:《北大漢簡〈蒼頡篇〉匯校集釋》,武漢大學簡帛網,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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