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5月31日通过的 《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正式开始实施 下面通过“十问《条例》”解答焦点问题 《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等职业学校采取注册入学制度;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主要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考察相结合的考试入学制度。中职毕业生可以报读高等职业学校和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报读本科层次学历教育,完成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也可以报读专业学位研究生。 《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技工学校分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普通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高级技工学校重点培养中级工、高级工;普通技工学校重点培养中级工。 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在按照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审批后,可以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学校的学生,按照专业教学标准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于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对于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 《条例》从三个方面支持职业学校学生创新创业:一是鼓励职业学校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学校可以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保障、场地建设、专利保护、资金支持、奖励措施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二是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应当允许学生在保证完成教学总学时和修满总学分并符合规定标准的前提下,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修业年限。三是鼓励学生科技创新,《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学生的科技发明创造、竞赛活动成绩,以及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者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论文、设计、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可以折算为课程学分。 《条例》第四章单列一章,对校企合作进行专门规定,界定了政府、行业、企业和职业学校等多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中: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引导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造条件,为校企合作项目提供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 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与职业学校开展相关工作。 校企合作企业应当建立相应制度,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成效显著的可以被认定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的企业,依法享受更多优惠。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与相关企业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技术研发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职业学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者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资金、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扶持,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构建农村职业教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了国家控制专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职业学校有权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来说: 高等职业教育层面,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学校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支持高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 中等职业教育层面,学校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实际,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适当比例。从现阶段的实际来看,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大体相当。 根据《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筹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按照本地区产业布局和人口分布的实际,优化中等职业学校的空间布局和专业结构布局,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利用率,提高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省人民政府统筹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落实省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统筹管理,从空间布局、专业设置等方面对高等职业教育进行规划,同时各高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按照原来渠道不改变。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详细规定了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见习要求,本《条例》再次从签订协议、购买保险、实习报酬等方面明确对学生权益的保障。特别针对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 ![]() 另外,对于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也会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鉴于法律责任的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已有相应规定,《条例》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为数不多,主要对实践中发生频率较高、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责任问题予以规定。主要有: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及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擅自收取费用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广东教育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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