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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军事制度——卫所制度

 冰歌一曲 2018-09-16

明朝的军事制度是卫所制度,由明太祖创立,卫所制具有寓兵于农、兵农合一的色彩,且卫所制是一种驻防体系,并非战时编制。卫所军平时进行军事训练,遇战事则由朝廷命将充总兵官,抽调卫所精锐出征,战毕将领归还总兵印绶,军士各回屯所。因此卫所制度被评价为“得唐府兵遗意”

明朝的军事制度——卫所制度

一、卫所

明朝设立前、后、中、左、右五军都督府,作为最高军事机构,分掌天下军籍,统领都指挥使司及其下属的卫所。五军都督府各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 正二品。以中军都督府“断事官”为五军断事官。

五军都督府之下的机构是都指挥使(都司),长官为都指挥使,正二品,掌一省或一方军政,下辖各卫、所,全国共设有16都司。其中13个都司与13布政使司(管民政,财政)、按察使司(管监察、司法)同名同治,并为一省中的“3司”。

另外3个都司设于北部边境,兼治军、民,分别是:1、辽东都司(治今辽宁辽阳)2、大宁都司(治今内蒙古宁城,后迁治今河北保定)3、万全都司(治今河北宣化)。

都司下辖即为卫、所:

以5600人设一卫,下辖5个千户所,长官为指挥使,正三品

以1120人为一千户所,下辖10个百户所,长官为正千户,正五品

以112人为一百户所,下辖2个总旗,长官为百户,正六品

每一总旗又下辖5小旗。

原则上都司统卫,卫统千户所,但也有一部分千户所直隶于都司,称守御千户所.

都司以外,还设有若干行都司、留守都司,皆统领卫所,地位与都司相近。

据洪武二十六年(1393)记载,全国共设立329卫,另有65守御千户所,以此估算,士兵总数约为180余万。根据”居重驭轻”的原则,京师(南京)一带驻军密集,共有48卫,20余万人。

明朝的军事制度——卫所制度

明《职方大一统图》河南地图

二、军户

1、军户:卫所军士皆另立户籍,称军户。军籍由都督府长官,与由户部掌管的民籍分属不同系统。父子、兄弟相继,世代为军,非奉皇帝特恩不得更换脱免。

2、正军:每军户中必须有一人在指定的卫所服役,称为正军

3、余丁:正军子弟称为余丁(军余),正军所属卫所不一定在其原籍附近,往往相隔甚远,服役时须携妻及一名余丁共同前去。

4、勾军:正军死亡,以余丁替代,如家中无余丁,亦须勾去其族人顶丁,称位“勾军”

三、军士来源

1、元朝时旧有的军户

2、从征:早年与明太祖起义的嫡系部队

3、归附:降附的元末割据群雄部伍及元朝官军

4、谪发:罪犯免死充军者(亦称“恩军”或“长生军”)

5、垛集:明朝建国后用强制手段新征调一批民户为军

四、军屯制

卫所制度以军屯为经济支柱。明太祖曾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卫所军士皆有屯田、守御的不同分工。原则上“临边险要,守多于屯,地僻处及输粮艰者,屯多余守”。每名屯军都有官拨的一份屯地,工具、种子、牲畜等由工部屯田司统一供给。屯地不准买卖、转移,如屯军因调遣、老疾、事故等原因不能耕种,必须交换官府。由于屯地的性质属于官田,故屯粮征收数额很高,后定制每“一分”(50亩)纳“正粮”12石,“余粮”12石。

五、实土、非实土

明朝卫所具有实土、非实土之分。

大部分卫所设于府、州、县境内,其屯地与民田相杂,不完全自称区域,为非实土卫所。

在北部、西部一些未设府州县而又归明朝直接控制的边区,卫所拥有较为完整的单独辖境,为实土卫所。这些地方通常民政事务稀少,其事既由卫所兼领。

辽东都司下属全为实土卫所,万全都司大部分为实土卫所。

大宁都司在明太祖时为实土,后内迁,所辖卫所即变为非实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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