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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常见法律问题及疑难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3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9-18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要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也就从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途径,得以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知晓其内容的时间起算。在实践中,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上会注明日期,这个日期就是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二是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送达日期就是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三是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无法送达,通过公告作出的,公告中所注明的日期或者公告日,就是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关联法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条【复议参加人】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复议参加人(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于公民来说,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大多是公民本人,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公民本人不能亲自提出复议申请:一种是该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另一种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复。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申请行政复议的多是法定代表人,当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第三人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二,第三人参与到复议中间来,一定是在复议申请已经受理,复议活动尚未终结时;第三,还要经过复议机关的批准。

文书范本01:行政复议委托书

行政复议委托书

(适用于当事人为组织)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写明受托人姓名)在我单位与**(写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行政复议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年月日

盖委托单位公章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行政复议委托书

(适用于当事人为个人)

委托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受委托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我不服**(写明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写明行政复议机关全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委托**(写明受委托人姓名)在我与**(写明被申请人全称)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如下:**(写明代理权限,否则视为一般代理)。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应用指引

行政复议委托书,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将自己的权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代理人时所用的法律文书。

委托授权行为又称授权行为,是指被代理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委托授权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一般授权代理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行政复议程序的权利,而无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特别授权代理,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放弃、承认、变更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和解,提出、放弃、承认、变更行政赔偿请求等。

制作本文书应当注意写清楚委托权限是一授权还是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出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一般委托。此外,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盖章。

文书范本0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应用指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指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履行职务或者参加诉讼时,用以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法律文书。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起诉、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法定代表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授权。代理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制作本文书要写清楚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文书范本03:行政复议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行政复议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写明行政复议代理人姓名)在我**(写明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名称)任**(写明律师、法律顾问或其他)职务,是我**(写明单位名称)的正式工作人员。

特此证明。

(写明行政复议代理人所属组织机构全称并盖章)

年月日

应用指引

行政复议代理人身份证明书,是指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进行行政复议时用以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行政复议中根据法的规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或者接受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复议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复议,也可以委托复议代理人进行复议。

制作本文书要注意,如果行政复议代理人为律师,且有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代理证》的,《律师代理证》可替代此《行复议代理人身份证明书》使用。

文书范本04: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写明第三人姓名或名称):

**(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因不服**(写明被申请人名称)的**(写明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你(你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年月日

(法制工作机构章)

应用指引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是指行政复过程中发现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复议机关通知该第三人可以参加行政复议时所用的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制作该文书要求写清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关联法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第五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为入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复议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文书范本05: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法定(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写明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写明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写明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附:1.申请书副本份;

2.有关材料份;

3.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应用指引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交的,据以引起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由于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因此,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基础。

制作该文书要求写清楚行政复议的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如果复议请求或者事实、理由有多项的,可以分条分段写。

文书范本06: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

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

(申请人为公民)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

申请行政复议时间:年月日

记录人:姓名:**单位:**

问:**(问明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及其理由等情况)。

答:**(由申请人写明“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符合口述”)。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1.有关材料*份。

2.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编号:**

时间:**地点:**

记录人:**

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邮编,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写明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写明行政复议的具体请求)。

事实与理由:**(写明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附:有关材料**份

应用指引

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是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口头申请复议时,由复议机关进行记录,引起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由于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因此,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基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制作本文书应当注意如实记录,记录完毕后,应交当事人审阅,由申请人写明“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符合口述”。如果复议请求或者事实、理由有多项的,可以分条分段写。

关联法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不服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确定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分为对政府和对政府工作部门行为不服两种情况。“政府对政府”是对地方各级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标准。对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的管辖标准,则根据管理体制决定: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管辖的标准是“部门对部门”;对于实行双重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管辖的标准是选择管辖,也就是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其所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关联法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不服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确定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行政复议以上一级机关管辖为原则。根据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按照“政府对政府”“部门对部门”的标准确定。对地方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政府管辖;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复议。这是因为,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盟)在省、自治区的权限范围内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指导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并负责办理各项事宜,它不是一级独立的国家机关,受派出它的机关的领导,同时又代表派出它的机关指导和理下级行政机关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基于这样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方式,本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实际,也符合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

第十四条【不服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及其他救济途径】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不服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确定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则,理应向国务院复议。但是由于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它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从全局上处理行政事务,一般不宜、也难以处理大量的具体行政事务。如果规定国务院也要受理复议决定,可能不胜其烦,影响国务院的正常工作。因此,本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国务院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法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不服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对本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作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确定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本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分别对申请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本条规定的是对以上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问题,具体列举了五种特殊的情况。

关联法规

《行政复议法》(2017.9.1修正)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两者的关系有两种规定:一是自由选择制度;二是复议前置制度。在自由选择制度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自由选择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选择了行政复议并被复议机关受理的,暂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一开始就选择了行政诉讼,则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除此之外,对于法定的几种情况,法律、法规规定了复议前置制度,即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后,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包括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关系;第二种情况是在复议前置情况下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关联法规

《行政处罚法》(2017.9.1修正)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2017.9.1修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反垄断法》(2007.8.30)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4.24修正)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法》(2017.11.4修正)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28)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10.15修订)

第二十七条  军品贸易公司对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甲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外汇管理条例》(2008.8.5修订)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31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2.11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12.4修订)

第二十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1.8修订)

第二十七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由行为地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2.6修订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文载《行政复议常见法律问题及疑难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法律出版社,2018年4月第2版,P16-31。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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