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分类法索引:常见法律关系>>特许经营 类别说明: 特许人给予被特许人商业经营特许权,包括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方面服务,不仅限于商标许可;被特许人一般要支付加盟费。 未包括:商标许可类文本、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类文本。 典型文本推荐: 特许经营合同(一般通用)【编号:6136】 西式快餐行业特许经营合同【编号:12940 】 餐饮特许经营(区域代理)合同【编号:7829 】 母婴品牌特许加盟合同【编号:3639 】 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编号:14620 】 在中国合同库(www.fatianshi.cn)或Word插件“律师助手”中输入编号搜合同: 知识点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商业特许经营是两种性质主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与商业特许经营是两回事。 法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详情: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 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2. 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3. 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4. 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订,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法规,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 特许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主旨:特许经营的主要法规有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再加上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详情: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商务部颁布,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由商务部颁布,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原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失效。
■ 特许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特征主旨: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被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详情: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一般认为,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也包括一些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 2. 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3. 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实务中,虽然都是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但合同名称有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项目合作合同、品牌专营合同、专柜经营合同、特约经销合同、代理经营合同等多种叫法。实务中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一方面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来进行认定,主要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具备了“特许经营的三个基本特征”,而不能依据合同的名称,或者合同中记载的“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来分析判断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另一方面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如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的约定内容不一致,即使通过合同内容的约定分析不具备“特许经营的三个基本特征”,只要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具备了上述特征,该实际履行可以视为对合同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变更,一样可以认定为具有特性经营性质的合同。
■ 非企业单位或个人作为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属无效主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如特许人不是企业,特许经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七、二十四条 详情: 特许人应当具有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除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不能作为特许人。法律对被特许人的资质没有限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被特许人。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据该条款内容来看,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特许人并非企业,其与被特许人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 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时,特许经营合同仍有效,但可能构成可撤销合同主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特许人不符合该条件的,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合同可撤销(被特许人可主张欺诈)。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详情: 一、一般认为,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会导致合同可撤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该条通过要求特许人具备一段时间的实际运营经验,力求确保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能够为被特许人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而在实践中,被特许人在订约时往往并不特别关注特许人在形式上是否达到了“两店一年”的要求,只要其在商标、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经营资源能够为自己带来竞争优势就愿意加盟。一般认为,合同无效制度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程度最高的限制,故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两店一年”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特许人这一特定群体的利益,既不涉及公共利益,也不涉及公序良俗,因此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以及民法上的撤销权制度达到上述立法目的,即特许人谎称自己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或者故意隐瞒上述信息,构成欺诈的,被特许人可以通过主张合同可撤销来获得救济。因此,关于“两店一年”的规定应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特许人不符合该条件的,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合同可撤销。 二、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时,会导致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特许人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时,一般也不认为会导致合同无效,如构成欺诈的,被特许人可主张合同可撤销。 ■ 首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应备案,否则会导致被罚款 主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在首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申请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会导致被罚款。但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五条 详情: 一、备案的法律依据。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在首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申请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的部门。如经营范围在省级区域内的,应向省级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经营的区域为跨省级的,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的资料。特许人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经营资质材料”等材料。 四、不备案的后果。特许人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可以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至5万元罚款;如逾期仍不备案的,可处5万以上至10万元的罚款并公告。 五、不备案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的特许人“备案”制度,系属于管理性强制法律规范,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备案”,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 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有信息披露义务主旨:《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规定,特许人应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八条 详情: 一、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与文件有:
特许人至迟应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上述信息,且披露的上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全面,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 之所以规定特许人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被特许人,使其在决定是否投资特许经营项目之前能够获得特许人的必要信息,以预测投资风险,防止商业欺诈。也是为了促进公平交易,保护被特许人能够获得必要的经营信息,以判断经营风险和预期收益。 二、如果特许人未依法披露,有可能导致:被特许人依法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特许经营合同可能无效的情形主旨:特许人没有特定资质,或者有其它违法情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法规:《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 详情: 依据法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以下特许经营合同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无效: 1. 特许人为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其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2. 被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经行政批准(或许可)方可经营的,特许人未取得批准或者许可,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3. 被特许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而被特许人不具备有关特定的条件,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4. 特许经营资源不具有可续展的法定期限,或者超过了法定期限但依法未续展的,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超过该法定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5. 其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合同无效。
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解除合同主旨:《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 详情: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所规定的“一定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合理期限”应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限不宜过长,通常应当为特许经营资源未被被特许人实际使用或利用之前。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一定期限内被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其实质是“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是为了平衡双方权益。
■ 特许经营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主旨:实务中特许经营最常见的纠纷类型,可对特许经营合同的签署与审查提供一定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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