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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计算即征即退税款可不对

 雨送黄昏xzj 2018-09-18

这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看似无用的工业废气,经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生产出了硫黄。围绕着如何退税,经过了一番周折。希望本案例能引起征纳双方足够重视,正确计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规避税收风险。本文为原始稿,曾发表于《中国税务报》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B3版,题目为《计算退税莫忘厘清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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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深研几现疑点

近日, 某化工企业办税人员报送退税资料,申请对硫黄实现的增值税297837.08元,按50%退税,即148918.54元。该企业主要从事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对本企业工业废气进行综合利用,生产硫黄,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规定,企业已按规定进行了增值税优惠备案。笔者审核其增值税报表如下:

笔者提出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部分必须要按公式进行计算分摊,企业办税人员很诧异,认为本来原料是工业废气,哪有什么进项税额,应对硫黄实现的全部应纳税额即销项297837.08元按50%退税,应退增值税14891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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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丝剥茧破疑点

果真如企业财务人员所说的硫没有进项税额吗?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笔者要求企业人员提供硫详细的生产流程,发现生产硫的废气来源于本企业各上游装置输送来的废气,且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中用于生产硫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公告 详见“原文链接”)第二条规定: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69号公告规定,该企业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即硫)的部分=269633815.50×1751982.72÷(1751982.72+2132766342.61)=221311.66元。该月硫销项税额为297837.08元,计算的进项税额为221311.66元,应纳税额为297837.08-221311.66=76525.42元,按50%即征即退增值税应为38262.71元,与企业申请退增值税148918.54元相差110655.83元。 

正确的增值税报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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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辨风险

笔者同时叮嘱企业办税人员,按78号文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听了笔者的一席话,企业办税人员这才如梦方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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