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一不小心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面临法律的审判和牢狱之灾。 不过法律是有温度的,它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的权利。 那么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辩护中,都有哪些辩护点曾经被人民法院所接受呢? 结合大数据中的司法案例,一起分享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辩护有效抗辩点,今天先来分享第一点——犯罪动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动机并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本不应影响本罪的定罪量刑。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却仍然存在据此获得从轻处罚的先例。 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广灵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中,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 鉴于被告单位广灵煤运公司和被告人周某某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为了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任务和提高本单位的效益业绩,且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未谋取个人私利和好处,如对被告人周某某1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与其罪责明显不适应,故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1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应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三条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广灵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万元。二、被告人周某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述案例中,周某某1未谋取个人私利和好处,在该案中获得了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待遇,这种判决是否妥当值得商榷。但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说,该案辩护律师关于犯罪动机的辩护无疑是非常成功的。这一辩护思路,对于当前大量存在的石化行业通过变票逃避消费税的案件,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因为在这类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动机也并非为了逃避增值税,而是为了逃避消费税。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辩护中,还有哪些辩护点可以被法院采纳呢?下次我们接着分享 不见不散 [1] (2015)广刑初字第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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