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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人肉搜索”屡越界 依法监管须跟上

 Shatu0123 2018-09-18


看点:“人肉搜索”别越界

●从法律角度看,“人肉搜索”有其明显界定,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被提倡。2017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越来越普遍的“人肉搜索”问题做出了规定,如明确何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


●“人肉搜索”一旦“越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也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人肉搜索”之所以层出不穷,原因之一是公民隐私权意识的淡薄。“以为自己是伸张‘正义’的‘审判官’,其实早已伤害到了他人权益、触犯了法律法规,这种所谓的‘正义’实则无异于‘私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肉搜索”的门槛越来越低。成百上千人通过各自的途径对同一对象进行搜索、挖掘,使目标的个人信息很快集聚、完善,在如今的一些突发事件中时常可见。CNSPHOTO提供


近年来,网络上频频发生因“人肉搜索”引发悲剧等网络暴力新闻。网络暴力不仅打破了道德底线,而且往往还可能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由此,人们开始了对“人肉搜索”等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看点

01

典型网络暴力事件频出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愈演愈烈。早在2006年,一名网友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一名时髦女子用高跟鞋将小猫踩死。不久,有网友发出“宇宙通缉令”,不少网友悬赏捉拿“凶手”。很快,该女子的虐猫地点和她的工作单位等信息便曝光。事件的结果是,虐猫女被解除了职务。


2007年12月29日,北京一名女白领跳楼身亡。她在“死亡博客”中将寻死原因归咎于丈夫的不忠,并在博客上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随后,有网站将该女子丈夫的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全部披露。部分网民到该女子丈夫和其父母住处骚扰,甚至在墙壁上刷写了“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最终,法院宣判该女子丈夫起诉的三家网站赔偿8000元。


2013年,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曾公开审理过一起网络暴力侵权案件。陆丰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因怀疑徐某在蔡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并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之后,徐某因不堪受辱而自杀。案发后,蔡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了和解协议,蔡父母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徐某父母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蔡某某从轻处罚。


陆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对她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而跳水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246条之规定,陆丰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其发微博的行为属于正常寻人,不构成犯罪;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行为与徐某的自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可以提起公诉,属于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定上诉人犯侮辱罪的证据不足。


汕尾中院经审理肯定了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同时,上诉人利用网络侮辱他人,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无不当。从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点

02

“人肉搜索”莫“越界”


接二连三的惨剧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网友认为,“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是背后 “元凶”。与此同时,亦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称,因“人肉搜索”行为导致伤亡,“始作俑者”是否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肉搜索”的门槛越来越低。成百上千人通过各自的途径对同一对象进行搜索、挖掘,使目标的个人信息很快集聚、完善,在如今的一些突发事件中时常可见。


但是从法律角度看,“人肉搜索”有其明显界定,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被提倡。2017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越来越普遍的“人肉搜索”问题做出了规定,如明确何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


而“人肉搜索”一旦“越界”,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也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网络“人肉”行为构成侮辱、诽谤罪,最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封跃平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人肉搜索’产生的辐射效应,使受害人身体、精神遭到伤害,轻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要负刑事责任。”


他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有明确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视情节处以罚款、拘役乃至有期徒刑。


“网友以购买、黑客技术盗取、托人‘打听’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并将之公开发布,已属违法行为”,封跃平说,如果受害人因不堪舆论影响而导致诸如自杀等严重后果,这同时又属于刑法中侮辱罪所列“情节严重”的情形。


封跃平同时指出,包括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6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在内,多部法律都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封跃平还认为,“人肉搜索”之所以层出不穷,原因之一是公民隐私权意识的淡薄。“心中无底线,信息不过滤,发声无遮拦,只顾自己痛快,不管旁人的痛苦。”封跃平直言,“以为自己是伸张‘正义’的‘审判官’,其实早已伤害到了他人权益、触犯了法律法规,这种所谓的‘正义’实则无异于‘私刑’。”


看点

03

反思网络暴力


根据知网的数据显示,关于网络暴力的研究发端于1999年,第一篇文章为Peter Coffee发表在《每日电脑报》上的《网络暴力来自何方》。与网络暴力密切相关的词汇有:人肉搜索、网络、大学生、青少年、新媒体。之后的很多文章大都集中于探讨当前的社会运行状况、社会心态等因素与网络暴力之间的交叉影响。文章一致表达了对网络暴力行为非理性特征的批判,呼吁提高网络暴力的行为成本,进一步限制网络暴力的出现。


根据学者姜方炳的研究,“网络暴力”真正触及社会舆论的兴奋点始于2006年,那一年典型网络事件频繁发生。


2006年4月13日,在“猫扑网”旗下的“魔兽世界中国”论坛,一位叫“锋刃透骨寒”的网络游戏玩家以悲情丈夫的语气,声称自己的妻子“幽月儿”有了外遇,并且公布了妻子和情人“铜须”长达5000字的QQ对话,同时慷慨激昂地加以痛斥。随后,在众多网民的声讨下,ID为“铜须”的魔兽玩家遭到“人肉搜索”以及随之而来的恐吓和骚扰。网友的愤怒从猫扑到天涯,再到门户网站,甚至有人自告奋勇要当“武松”,去上门追杀“铜须”。还有人查出了“铜须”的真实身份,不断电话骚扰他及家人。


学者彭兰认为,网络暴力是社会现实压力的一种表现。人们在一些事件中表现出的暴力行为,看上去是针对某些特定的当事人,但实际上是人们针对普遍社会压力的一种泄压行为,特定的事件或人物只是一个启动阀门。而网络表达的相对自由性,为这种压力释放提供了可能。当然,从本质上来说,任何人的内心都或多或多少隐藏着暴力的倾向,而一些网民的暴力倾向更容易被激发出来,也许与社会转型期的各种复杂矛盾及生存压力有关。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低龄化趋势,此类网络暴力造成的悲剧已不少见,网络暴力已经成为部分人眼中解决问题的良策,不但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伤害行为从虚拟网络延伸到了现实社会中,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之于众。这些做法不但严重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更破坏了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甚至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学者姜方炳认为,网络暴力是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的必然产物,是网络技术固有的风险特性和不断积聚的转型社会风险经由网民交互行动而发生共振、扩散的结果,它主要涉及到网络技术发展、社会急剧转型及网民群体结构三个风险源。


当前,除了网民媒介素养亟待提高外,社会上还没有形成普遍的网络道德准则,经济快速发展积累的矛盾与调整带来的阵痛也加剧了个体情绪的波动。诚然,在崇尚言论自由的时代,人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布信息、抒发情感和表达观点。但同时,一些事件往往未经证实便被广泛传播,经过多次转发和发酵后,事实真相往往容易被忽略,不少网民会忽视一些事实信息,而只关注自己希望看到的信息。如果由于误传或者情绪失控而对当事人加以极端化的道义讨伐,甚至会上升到无休止的人格辱骂层面,造成现实中无可挽回的悲剧。


作为网民中的一员,网友们在“开口之前,让真相飞一会儿”,应当给真相多一点时间和耐心,“以暴制暴”的心理和行为无法实现真正的正义,不要让自己的“打抱不平”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纵 深:


反对网络暴力做中国好网民

    

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带有“网络暴力”倾向,不论是明星在网上被各种污秽难听的字眼辱骂,还是一个热点新闻带来的网民用词无下限的评论,网民似乎都变成了一个个“愤青”,但这样毫无节制的语言暴力伤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更对网络环境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做呢?


首先,不跟风、不造谣,做中国好网民。


“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面对网络事件,不跟风,更不依据互联网的自由平台随意散布不实言论,恶语中伤他人,这是做中国好网民的基本素质要求。互联网的高度开放与自由更要求我们约束自身、明辨是非,有理性的判断力。抵制语言暴力,营造绿色网络空间,是每个网络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只有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空间,才能抵制网络虚假与诈骗,我们才能更方便快捷安全地获得想要获得的信息资料。我们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不一定激进、难听的字眼才是最合适的,只有最理性、找出核心要点,才是作为网民评论最该做的事情。


身为网络公民,绝对不可遇到事情就跟风辱骂,而是应当自己经过理性判断得出正确的观点与见解。

其次,静对待、冷思考,积极传播正能量。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互联网作为一个“无边界的国度”,令民众的情绪在网上得以无限地放大,其中“恶”的一面也在无意间得到了全面释放,致使一部分人敢于高举“道德的利剑”在网上肆意攻击他人。我们应立足于从冷静思考、客观判断、全面分析的角度上深入反思。网络中任何煽情的要素,都不应当影响理性的思考,因为这才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对此,我们需要对看似冷漠的理性声音给予更多的尊重和支持,引导更多的人接纳、吸收理性的正能量言论。无论理由是“正义”还是“不正义”,都不应成为网络暴力的理由,以暴制暴更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面对网络中的种种事态,网络中的正能量舆论应集中在关怀、帮助、包容和原谅上。关怀弱势群体,谅解他们因为跟不上社会发展而造成的种种不便;帮助受伤人群,不能为了批评和谩骂而不断揭开受害人群的伤口;包容不同思想,不能因为有不符合自身看法的声音而无端指责;谅解小错小害,给犯错的人更多改进的空间,引导他们走向正途。


再次,勤思考、强呼吁,积极探索互联网监管制度。


“‘人肉搜索’着实让某些人很上瘾,但我们更需要的是安定的生活”,有网友这样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呼吁加快“网络实名制”的步伐。此前,同样由于“网络暴力”的困扰,韩国在争议中实行了“网络实名制”。根据此前的一项调查,我国近八成公众认为应当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其中赞成“实行网络实名制、让个人自负其责”的人占28.8%,26.4%的公众认为“网络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监管,使有关行为不逾越社会底线”,24.8%的公众支持“立法,对网络进行全面规范约束”。应当说,如何管理处于互联网规范与法律监管真空地带的“人肉搜索”,还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编辑:郑   义

校对:龚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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