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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农村养老应走家庭与社会相结合之路

 健康慢走 2018-09-19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已不能满足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发展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融合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而由国家主导的养老保险将是最重要、最有效的解决方式。


三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现状

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是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形式并存,且基本相互独立。

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大多数老人由其家庭或家庭成员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或者依靠自己的积蓄与继续劳动维持生计;集体养老则主要是由集体或社区对“三无”老人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社会养老作为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形式,在我国现阶段还处于发展阶段,所占比例较低。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养老主要以家庭为主导,其他养老形式有待建立和发展。

首先,经济仍是我国不能实现农村养老社会化的根本因素。第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为家庭养老提供了依据。我国宪法和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民政部出台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也确立了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在农村养老中的基础地位。第三,传统的养老理念影响犹存。在我国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不尊敬和赡养老人会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这些理念在农村居民心中根深蒂固,也成为家庭养老能够继续的思想基础。第四,目前的现状为家庭养老提供了时间和空间。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化养老保障,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建立完善,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居民参与社会化养老的积极性也有待提高。


农村养老面临诸多现实困难

农村老人经济状况欠佳。一定的经济能力是养老的基础和前提。但目前有关调查与研究表明:我国老人的收入低、经济来源少,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收入不断减少,尤其是农村老人在进入老年阶段时,基本完全依靠子女供养。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模式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大家庭逐渐消失,小规模为特征的核心家庭日益增多,“421”家庭结构日趋普遍,这使得家庭保障在经济和感情交流功能上面临困难。

老人身体对养老照料需求大。人一般到老年后就会出现多种身体不适的生理现象,一旦患了重病急症,身边急需子女照料,尤其是空巢老人,对生活照料的需求更加突出。

由于缺乏精神慰藉,农村老人在心理上容易产生失落、孤独感。而此时儿女不在身边,无人诉说心事,这是老人普遍存在的精神需求。


家庭与社会相结合是农村养老必由之路

目前农村老人面临的种种问题决定着,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是我国发展农村养老的必由之路。

持续增长的经济为农村养老逐步社会化提供了可能。目前我国经济在经过快速发展后,国民经济实力日益壮大,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也不断加大。只要合理确立标准,逐步提高,将有能力支持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

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农村社会养老提供了准备。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及其管理体系的初步建立,为农村养老提供了立法、行政管理、基金管理等组织构架,积累了实施经验。同时,农村与城镇社会养老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也使得农村社会养老日益紧迫。

农村老人观念的更新为农村社会养老提供了思想基础。农村与城镇居民的相互流动(主要是农村流向城镇)、等,促进人民思想观念更新,特别是先进地区的示范效应,使广大农民渴望农村养老社会化。

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完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国有股减持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改革,都为农村社会养老奠定了基础。


多方合力助推农村养老社会化

要走出农村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路子,需要各级、各界从多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资金上的筹划。国家应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为农村养老社会化提供物质基础。

组织上的筹划。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的管理机构,提高其在整个国家中的地位,逐步与城镇养老管理机构平等或融合,建立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运营机构、养老保障的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以充分保障农村养老基金的征缴、运营、发放等工作的顺利运行,为农村养老提供组织保障。

制度上的准备。有步骤、有计划地加强农村社会养老法律、法规建设,将农村社会养老的义务列入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出台有力的政策、制定相应措施,适应从家庭养老为主到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融合,最后实现农村养老全面社会化的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员流动与稳定。适时调整养老政策,为农村养老保障提供制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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