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155天。本期,我们来聊聊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界定视同销售。 首先看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明确,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项第(二)款,将“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列为了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接下来说一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财税〔2014〕116号文,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有: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其转让收入的实现。 ◇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或企业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或企业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好了,视同销售货物,除委托代销外我们共做了八期分享,谢谢收听。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更前沿的资讯 更精炼的内容 带你领略财税更美的风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