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举例论证、比喻论证与类比论证? 中国无论是在论述类文本阅读还是在议论文写作过程中,学生们都会遇到论证方法这个问题。而常见的几种论证方法如举例论证、比喻论证、类比论证,又是学生们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容易混淆的问题,就此,结合教学实践,笔者尝试对此加以区分,期望能对那些被此类问题困扰的莘莘学子有所帮助。
首先说举例论证。
――苏洵《六国论》
再来说说比喻论证和类比论证。
之所以把比喻论证和类比论证放在一起说,是因为二者与举例论证相比较,同为间接论证。即它们不像举例论证那样,可以直接地证明中心论点,而是要经过一个推理的过程来间接地证明中心论点。
先说比喻论证。
顾名思义,比喻论证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比喻修辞,因而可以从比喻修辞的角度加以区分。
比喻,首先要建立在不同类事物之间,其次二者之间要具有相似性。比喻论证亦完全符合这两个特点。还是用例子来说明问题。
鲁迅在《拿来主义》中就使用了比喻论证。《拿来主义》是论证如何对待文化遗产的问题,作者在论证过程中,将文化遗产比作“大宅子”,将文化遗产的成分分别比做“鱼翅”、“鸦片”、“烟枪烟灯”、“姨太太”,将时人对待文化遗产的错误态度比作“昏蛋”、“孱头”、“废物”,形象地批判了对待文化遗产的错误态度,以达到先破后立的效果。
在诸多的与“大宅子”相关的事物中,没有一件能跟文化遗产扯上直接关系的,它们属于不同类事物,只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对待物质方面的遗产有这样三种错误的态度与对待文化遗产的错误态度具有相似性,作者才借助比喻修辞将它们拉到了一起,从而达到论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目的。
最后说说类比论证。
类比论证是一种通过已知事物(或事例)与跟它有某些相同特点的事物(或事例)进行比较类推从而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可见其仍然是一种间接论证方法。其中,“相同特点”是这种论证方法能够成立的前提,没有它,就无法进行类推;“比较类推”是这种论证方法的根本标志,没有这个推理过程,就达不到证明论点的目的;“已知事物”是这种论证方法的一个重要条件,它是为所要论述的主体事物服务的客体事物,没有这个条件,不能使类推的道理明显化,不易为读者接受,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达到证明论点的目的。这种论证方法通过客体事物与主体事物相同特点的比较,把客体事物的性质类推到主体事物上,由此揭示出主体事物具有客体事物同样的性质,从而达到证明论点的目的。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印证这种论证方法的特点。
《邹忌讽齐王纳谏》中,作者把邹忌受到不切实际的赞美即受蒙蔽的这一性质类推到了齐王的身上,生动地证明了“王之蔽甚矣”这一论点。由此可见,客体事物类比论证是一种通过已知事物(或事例)与跟它有某些相同特点的事物(或事例)进行比较类推从而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客体事物在论证中起着印证主体事物所具有的某些性质,进而证明论点的作用。所以,实质上是一些特殊的论据。
通俗点说,类比论证中用作类比的材料跟比喻论证有部分的相似,都有主客体,主客体之间也都具有相似性。这是它们与举例论证的最大差别。类比论证与比喻论证的本质区别在于,用作类比的主客体属于同类事物,而用作比喻论证的主客体则属于不同类事物,这是区分类比论证与比喻论证的关键所在。
据此,有必要商榷一下教参上的某些说法。
《想北平》中“我爱我母亲,怎样爱?我说不出。在我想做一件事讨她老人家喜欢的时候,我独自微微的笑着;在我想到她的健康而不放心的时候,我欲落泪。言语是不够表现我的心情的,只有独自微笑或落泪才足以把内心表达出来。我爱北平也近乎这个。”苏教版教参中是这样理解的,“于是他另辟蹊径,抛开一切美好的词语,用最通俗质朴的言辞,用最能引人共鸣的表达方式,将自己对北平的爱喻为对母亲的爱。” 其实,作者对北平的爱也好,对母亲的爱也好,都应该划入人类情感的范畴,属于同类事物,是不可能构成比喻的,只能算作类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