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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标中这些陷阱你知道吗?简述怎样做好清标工作

 fanfan资料 2018-09-21

工程清标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报价的合理性、算术性错误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的活动。为什么要进行清标呢?清标是否多此一举?不清标后果有多严重?清标的价值是什么呢?

一、投标欺诈行为未能提前发现

项目类型:道路工程项目

案例简述: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手工删除暂列金额300万元,占结算总价13%,实际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招标方未发现该问题。实施过程中项目工程量减少,清单项随设计变更,综合单价调整(比投标报价低),初步结算总价2302万元。

项目投标报价2345万元,其中暂列金300万元。进行指标分析,发现虽然投标报价是2345万元,但扣除暂列金300万元后,实际投标报价是2045万元,而本项目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是变更减少的,实际结算价格应该低于2045万元才对,为什么工程量减少了,综合单价降低了,总价却上升了?

在排除计算错误的情况下,需要分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表面上看是没有问题的,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列了暂列金300万元,但当把投标报价手工汇总后,发现了问题所在,汇总的投标总价是2645万元,比纸质版的投标报价多了整整300万元。这是什么原因呢?于是猜测,投标人虽然列了暂列金,但在汇总时手工删除了暂列金300万元。

这个项目是2007年12月招标的,当时还没有实现电子评标,投标人的这个伎俩,不自己汇总,很难发现。表面上这一家的投标报价最低,评标专家们判定其为第一名,推荐中标人,但由于投标报价的总价不含暂列金,其实际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属于废标。由于评标时间问题,评标专家没有发现,反而让其中标。

虽然找到了原因,涉及金额高达300万元,处理起来非常棘手,于是我们提出将所有清单项的综合单价进行算式修正,乘以一个修正系数(2345/2645)的方案,其最终同意了修正综合单价的方案。为建设单位避免了额外的损失,但也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二、投标人不平衡报价未被发现

项目类型:防洪模型项目

案例简述:清单工程量小数点错位,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中标,建设单位未发现该问题,涉及金额180万元。

2001某防洪模型项目,挖土方的清单工程量是102,845m3,但是按施工图重新计算,挖土方工程量为11,397m3,与投标文件相差悬殊。经反复检查后,计算无误,我判断清单工程量小数点错位,招标人挖土方的清单工程量应该是10,284m3。

我们建议挖土方的清单项综合单价尽可能压低(1.02元/m3),其它清单项综合单价调高,这样该项目我们在投标时总价最低,评分为第一名,最终中标。虽然投标总价最低,因为建设单位没有清标,除挖土方外的清单项综合单价都是较高的。

该工程结算阶段,实际挖土方的结算工程量只有10,577m3,但挖土方的综合单价为1.02元/m3。其它清单项的工程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单价均已调高,最终该项目结算总价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了2.05%。

三、投标人利用设计错误,以变更谋利未提前发现

项目类型:环湖路项目

案例简述:设计高程错误问题未提前发现,施工单位以低价中标,围堰施工通过变更获得373,913元利润,占围堰结算价的34%。

2010某环湖路的结算审计。环湖路是2008年9月开标的,有一段是涉水高程,穿越湖区,设计的是围堰,围堰顶标高20.4m(黄海高程)。工程量清单中围堰的单位是“项”,投标报价是10,542元,招标控制价是384,456元。

施工过程中,由于是涉水工程,施工方案需报水务局。水务局回复,水务局提供的湖面最高水位高程是吴淞高程,设计按黄海高程控制是错误的。吴淞高程=黄海高程+1.924m,原围堰的顶标高错误,设计院需重新出具围堰方案。

变更后,围堰方案的审定造价为1,098,766元,新方案的结算造价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

我方主张,围堰的结算价应该按变更后围堰方案的实际造价减去变更前围堰方案的实际造价计算,变更前围堰的实际造价可以参考招标控制价,即结算价为1,098,766元-384,456元=714,310元。

施工单位主张,围堰的结算价应该按变更后围堰方案的实际造价减去变更前围堰方案的投标报价计算,即结算价为1,098,766元-10,542元=1,088,224元。

涉及的争议金额1,088,224元-714,311元=373,913元。

我方提出,投标报价的围堰费用严重低于成本,按变更后围堰方案的实际造价减去变更前围堰方案的投标报价极不合理。施工单位表示,虽然围堰的投标报价过低,但投标是自主报价,既然中标,就表示建设单位接受了投标报价。设计院对水务局提供的高程理解错误,由此导致的变更不是施工方责任,只能按投标报价的金额扣除。

从种种信息分析,施工单位是本地企业,且承接过水务局的工程,在投标时,就已经发现围堰的高程错误,所以在投标时就利用了这个错误。多次与施工单位协商无果,况且律师认为,如果诉诸法律,施工单位的赢面更大,建议公司放弃上诉。无可奈何之下,只能接受了施工单位的要求,施工方获得了额外的利润。

从这些后果看出,工程清标不是冗余工作。投标文件中不同类型的“陷阱”,有些是投标人无意间留下的,有些则是故意埋下的,招标方落入“陷阱”将蒙受经济损失,而做好清标工作正是对上述问题的有效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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