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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投标时故意未把税金纳入总价范围,结算时你还有办法吗?

 渐华 2022-01-04

投标时未把税金纳入总价范围如何处理

施工单位投标的时候故意把税金没有加入总价中标了:假设税前一千万,税九十万,税后总价还是一千万,评标的时候也没有发现这个问题。我们代表甲方结算审核的时候也不给税金结算,但施工单位不同意,闹事了。合同是单价合同,请问这个税金到底要不要给?怎么处理合适?几栋楼加起来影响近两百万。

根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4条,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投标价指的是总价。题干中承包人投标报价1000万元,发包人以此价格为基础与之签约。如果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是1090万元,很有可能就不会中标。所以双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合意,显然是1000万元的合同总价。《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2.8条规定,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投标单位没有把税金部分计入总价,而且一定会提出《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6条规定,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并以此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扣减税金费用。

至此我们可以来探究一下双方在形成合意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时故意没有计算税金,以1000万元的价格进行投标,那么在发包人接受了投标要约并做出承诺时,投标人就应该受生效合同的约束。结算时按照投标报价的1000万元结算,多出来的90万元税金可以认为是投标单位提出的让利,也就是在投标时承包人就做出了让利90万元的意思表示。

第二种理解是,承包人提出报价1000万元是其意思表示错误的行为。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追求的意思表示是按1090万元来投标,但表示行为是按1000万元完成了投标,这种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心真意和对外表示行为之间出现了错误,民法上又叫做效果意思错误,对于投标人来说是构成重大误解的。承包人可以基于错误认识撤销合同,《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但是当承包人超过90日没有行使合同的撤销权,该形成权归于消灭。因此现在的承包人仍应遵守原来的投标报价,也就是以1000万元来进行价款结算。

总结来说,承包人以1000万元进行投标报价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承包人的主动让利,也可以理解为承包人基于自己的重大误解但是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所以,结算时的税金部分应该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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