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外支出为什么不能给扣除?凭什么不给扣除?中央土增税文件本无“红线”这几个字,有的都是“项目有关”,各地税务局不知道从哪里突然冒出来“红线”的用词,算不算过度解读总局政策?特别是对于政府重大工程项目,PPP项目、BOT项目、BT项目,一些我从开始到现在都没咋听懂的英文简称,还是举个例子吧。
政府要盖个展览馆或者会展中心,肯定自己不想掏钱自己建,捆绑一下,在土地出让的时候,加一个附加条件,土地出让金10个亿,再要求开发商建一个展览馆,政府钱肯定是不出的,只负责收房子。而且房子是直接确权在政府名下,不通过开发商转一道。假设开发商要花5个亿去建,可能不好彩还被要求花1个亿来负责维护或者运营。这个钱肯定是跟出让取得的某地块的开发建设不相关的。
如果按照收支两条线,政府土地出让的时候应该先收10+5+1=16个亿,给开发商16个亿的土地出让金财政票据。政府再花5个亿或者5+1=6个亿,爱找谁建找谁建,但一切,在这里全省了,是创新,但是税务问题解决不了。开发商付出的5+1=6个亿,变成了红线外,不能在土增税税前扣除。还有的赚么?肯定立马变亏损。问题是“项目有关”和“红线”有没有必然联系,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这些一揽子政府工程统统要趴下。
除了政府重大工程之外,一般开发商所谓的红线外支出,包括:项目红线外的道路、天桥、绿化、场站、地铁接驳等,这些统统应该说与项目有关。如果要将红线外支出进行一个分类,最起码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招拍挂或者其他方式拿地时,被强制附带条件,所发生的红线外支出;另一种是开发商为了提升项目本身品质而自愿掏钱建造的红线外支出。第二种情况不允许在土增税税前扣除,还说的过去,开发商还有的选。第一种情况拿地时没的选,而且金额还很大、巨大,Huge。所以,最起码要建议一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为政府在红线外被强制代建、配建的房地产,要允许计入土增税税前扣除!不要再用“红线”这个词了,用回土增税“项目有关”这个词吧。一个古老的暂行条例,从我11岁暂行到了现在,是不是该改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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