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施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在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潜在投标人的异议函。异议函指出:第一中标候选人A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持有第三中标候选人B 百分制五十五的股份。潜在投标人甲认为两家投标人A和B存在利益冲突,不能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问 该异议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招标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限制投标的情形,其中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在分析第三十四条前,先要厘清几个名词。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等。 本案例中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理解为单位负责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公司法》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对公司具有绝对控股的实施力。本案例中投标人A持有投标人B百分制五十五的股份,即投标人A对B有绝对控股权。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以上分析,潜在投标人的异议成立。投标人A和B存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情形时应当向招标人主动告知,没有主动告知的构成弄虚作假。 本案例中招标人应当邀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核实,确实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延伸问题: 存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的潜在供应商能否参加资格预审? 可以参加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阶段是选择合格潜在投标人阶段,还未到竞价投标阶段。参加同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具体选择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今日采购舆情 ggcgy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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