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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荒唐原告、奸诈律师、糊涂法官搞出一起荒诞民事诉讼案件!

 柳家李红 2018-09-23

躺着中枪是近年来兴起的一句新词语,极具幽默感,其喻意是指无辜受伤,或者是局外人莫名其妙地受到牵连。915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栏目报道,一直在山东省青岛市做生意的沈先生,去银行办理贷款时被告知:他有不良征信记录。经查询,他与徐州市的原告周国光先生存在4500元的买卖合同纠纷,已被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列为欠债不还的“老赖”。闻听此事的沈先生一头雾水,因为他并不认识那位原告周国光,与其更无生意上的来往,怎么就莫名其妙地成了欠钱不还的“老赖”呢?另外,在此之前,沈先生也从未收到过徐州市云龙区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件。

沈先生当然不能背这个黑锅,于是,他前往徐州市云龙区法院查看档案。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在法院的案卷资料中,确有一张欠条上写着“邳州沈某欠金山来客4500元”,用途是做鞋子生意的进货欠款。另外,还留有两个电话号码。沈先生说,案卷中除了欠条上的债务人“沈某”与他同姓名外,其它没有一样能与他对得上号。那么,在这场荒诞的诉讼中,沈先生是如何成为被告的呢?事发后原告周国光给出的理由是“他长的很像”债务人。


原告周国光与“沈某”的这笔欠债发生在2009317日,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开庭审理的时间是2018222日,时间相隔整整9年了。在这9年中,原告周国光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也曾起诉过欠条上的“沈某,”但不知何故,两次起诉后又主动撤诉了。现在看来,第三次起诉判决的荒诞后果,正是他前两次撤回起诉的原因。什么原因呢?那就是原告周国光对被告“沈某”的身份信息、外貌特征模糊不清,他已经认不出那个欠他钱的“沈某”长什么样了。在人都认不准的情况下,要去法院告欠债人,任何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不可能做出这个举动。但是,周国光不仅起诉成功,法院给他立了案,而且还得到了法官的确认,赢了官司。当然,这也要归功于他请了一位好律师。

周国光的代理律师是如何帮助他起诉欠债人“沈某”的呢?说起来,这位律师也确实有些神通广大,他竟然找来了多份“邳州沈某”的身份信息让原告周国光辨认,当原告看到在青岛做生意的沈先生时,顺口就说了句:“应该是他”,这位“长的很像”、在青岛做生意的沈先生便躺着中枪了,这场荒诞无稽的官司也就从这里拉开了序幕。

法律在人们的认识里,是极其严肃和神圣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周国光通过法律诉讼来追讨欠债的行为并无不妥,但是,他必须要有具体明确的债务人,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据。很显然,周国光的诉讼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但是,在这起乌龙诉讼案件中,周国光虽然是原告,却不是该案的始作俑者,责罚的鞭子,应该抽在律师和法官的屁股上。

打官司请律师,这是一般的程序,是基于律师对法律和诉讼程序的专业水平。但是,律师是一个特殊职业,从业者除了要具备法律的专业水准外,还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对法律要心存敬畏。在本案中我们看到,当原告周国光都不能确定债务人“沈某”为何人时,其代理律师竟然能够同时搞来多份“邳州沈某”的信息材料。一方面说明,这个律师对当事人的委托可谓是尽职尽责到家了,另一方面我们也很惊讶,这个律师从哪里弄来的这么多同姓同名的“邳州沈某”信息呢?解释只有一个,那就是他通过非正当渠道,从公安或其它的人口信息管理部门所获得。这就属于违法行为,他作为律师难道不知道?另外,抛开他的这种违法行为不说,单说他让原告周国光在众多“邳州沈某”中选一个“长的很像”的人当被告的做法,那也是绝对荒谬和极端不负责任的。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立案审查中问题应该被发现。按照立案规定,原告应提供当事人双方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如果严格审核了这些立案要件,就不会发生后来的错误了。可惜,立案法官也拿“长的很像”的人当被告,这种粗心大意的工作,一旦造成错误,必然是让法律蒙羞。

徐州市云龙区法院于20171011日立案,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那个“长的很像”的被告“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其实,这种所谓的“送达”本身就有瑕疵,《人民法院报》是一份法院系统的行业报,其读者覆盖面很狭窄,社会大众根本看不到这张报纸,甚至人们都不知道有《人民法院报》。在这么一份行业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法律文件,是送给法官看呢,还是送给被告看呢?显然,这对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方,是一种制度性的不公平,有违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权利平等的原则。就本案来说,在青岛做生意的被告沈先生,他怎么能看到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的公告送达信息?而沈先生恰恰是因为没有看到法院的公告送达,就失去了到法庭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他就得承担“长的很像”的欠债人“沈某”的还债义务。

这个案子除了“长的很像”成为被告很荒诞外,还有很多惹人哂笑的地方。诉讼标的才4500元,依据本人经验,本案律师代理费约需3000元。法院立案费约800元。报纸公告费约300元。外加交通费等其它开支,诉讼经济成本已接近或高于诉讼标的。如果再算上法院为此花费的司法社会资源,实在是在做无用之工。我算这笔账,无意打击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只是希望人们在拿起法律武器时,要权衡情理得失。圣经上有一句话提醒我们,诉讼其实是一枚苦果。英国哲学家培根也有一句名言:“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这么不负责任的提起诉讼,如果每个律师都唯利是图的代理官司,如果每个法官对案件都不善加甄别,判出这种荒诞不经的案子来,那么法律对社会还有什么积极意义呢?

当然,原告可能要得是一个理,但要理也不能浪费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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