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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返还彩礼”纠纷,婚姻当事人父母可作为原被告(兼梳理法院4类判例)

 昵称50718540 2018-09-26

结婚时,男方送女方彩礼在我国基本上是一项约定俗成的规则,彩礼一般会包括礼金、金银首饰等一些贵重物品,价值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


当彩礼送过后,女方不同意结婚了,或者刚结婚不久即离婚,送彩礼的男方会希望将这一笔数目不小的礼金要回来,减少损失。但是在诉讼中,谁可以成为原告,谁又能成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婚赠与行为法律效力及时出台合乎法理的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认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我们同意您的观点。


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


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针对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彩礼纠纷,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据有关统计,全国法院2014年一审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为23092件,2015年为26088件,2016年为24545件。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26日




法院判例

第一类:父母虽不是婚姻当事人,但父母可以列为被告,承担返还彩礼的连带责任。

案件:张国林、陆艳英与周建保、张欢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7)吉民申173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周建保家向张欢家给付彩礼款8万元,张欢、张国林、陆艳英均予以认可。张国林、陆艳英主张上述彩礼款均由张欢收取及支配,一是与给付彩礼款的过程不符,即上述款项的给付并非只针对婚姻当事人张欢本人,还包括其父母在内的亲属;二是与当地民俗不符。故二审法院认定接手和清点的具体人不影响返还彩礼款主体的认定,张国林、陆艳英应与张欢就返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件:翟某1、赵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16民终333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口中院认为:

 

作为接受彩礼一方的赵某2当时虽已成年,但其与翟某1缔结婚约后回其父母赵某1、杨某家共同生活过,不排除其接受的彩礼用作家庭共同生活,且翟某1给付的第四笔彩礼40000元接收人为杨某,根据翟某1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赵某2和其父母赵某1、杨某作共同被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主体适格。赵某1、杨某辩称其作为共同被告主体不适格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案件:王某1、王某2、刘某某与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皖12民终39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中院认为:

 

对王某2、刘某某是否实际接受彩礼,双方各执一词,但根据王某1及其父母王某2、刘某某均在场的事实,并结合当地农村习俗,彩礼的给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一般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因此朱某某有理由并有权要求王某1及其父母王某2、刘某某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故王某2、刘某某关于其主体不适格并拒绝返还彩礼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第二类:为结婚向对方哥哥支付礼金,哥哥不能成为被告;但存在不同情形,分别不予审理或驳回诉讼请求。

案件:何某与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济民终字第200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中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哥哥支付20000元礼金的问题,本院认为,该礼金应是上诉人基于婚姻关系的赠与,但赠与对象系被上诉人的哥哥,并非本案当事人,因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要求返还20000元礼金,主体不适格,对于该20000元礼金,本案不予处理,上诉人可以另案主张。


案件: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与刘某、谢某甲、谢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莆民终字第11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中院认为:

 

关于谢某甲是否应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婚约关系人一般包括缔结婚约的男女及双方父母,谢某甲虽是谢某乙的哥哥,但谢某乙的父母尚在,结合莆田当地风俗习惯,谢某甲不能因有经手婚约钱物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故应驳回上诉人对谢某甲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谢某甲“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第三类:父母虽不是婚姻当事人,但作为原告起诉,主体适格。

案件:艾晶晶与王刚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2018)黑10民终26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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