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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依法受理,法院可依法管辖

 永宝清春 2018-09-26

四川省A公司为生产型企业,注册于本省B市D区,该公司2013年6月与盛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盛某的职位为长驻本省E市H区,任A公司分公司销售部经理。2016年1月,盛某向E市H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加班、年休假等事宜。E市H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A公司注册地在本省B市D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盛某不服,向E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市H区人民法院受理盛某提起的诉讼后,经审理认为,虽然A公司注册地在本省B市D区,但A公司与盛某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E市H区,盛某受聘于A公司后,也一直在E市H区工作,故E市H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A公司与盛某双方的劳动人事纠纷有管辖权,遂书面通知盛某向E市H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将书面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条(二)规定,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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