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提前申请产假的,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产假工资 案例要旨 女职工的产假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该权利的享有不存在任何前提性条件,属于妇女的基本人权。无论妇女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均不影响妇女的此项法定权利。因此,即使职工未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向公司提交休产假的相关手续,该职工仍然有权享受产假工资等合法权益。 案情 李某英,女,于2005年9月入职开元公司,基本工资1900元,加上补贴等为3200元。开元公司直至2013年11月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13年2月,李某英向公司请产假,当月27日生产一女婴。同年6月,李某英回公司上班。8月23日,李某英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及随意调动岗位为由提交离职表,但公司并未批准。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公司支付李某英产假期间的工资6284元;2、李某英仍在原工作岗位上班,开元公司于2013年9月开始为李某英参加社会保险。协议签订后,公司并未支付款项,同年9月5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李某英于2013年8月25日起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无故旷工超过三天,违反了公司规定,请收到通知书后回公司上班,否则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9月17日,李某英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104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600元及生育时医疗费5200元。同年11月1日,仲裁委员会驳回李某英的仲裁请求。李某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产假期间工资6284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600元。 法院评论 本案有两大焦点较为突出,一是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被告于2013年9月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有观点认为被告已在仲裁或诉讼前纠正其错误做法,那么对原告在这个理由上应不予支持。其余理由均围绕第二个焦点而展开,即原告认为其休产假是合法的,被告应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和费用。 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22期,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丽姐说法】:山东省女职工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顺产单胎=158天;剖宫产单胎=173天;顺产双胞胎=173天;剖宫产双胞胎=188天;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生育保险支付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多出的60天奖励产假由单位支付产假工资(青岛158天产假全部由生育保险支付)。 长 按 关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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