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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

 聪明的妙蛙种子 2018-09-26

律师费承担的确是诉讼中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好好研究,值得写一篇硕士毕业论文。我们法律中规定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只有少数几类案件,大多数案件都是当事人自己承担己方的律师费。最高院2016年的意见中提了一条,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由恶意方承担对方律师费,但这个是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前提条件的,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在实践中是非常难认定的。所以最高法院的这条意见基本就是海市蜃楼。但很多公号偏偏把这个前提条件给省略了,断章取义地说律师费由对方承担了。搞不懂这些公众号为什么要弄这种引人误解的东西出来,是为了吸引眼球么?难道不知道自己给自己贴了一个低劣的标签么。然后还有很多人不看内容就转了,其实也是在给自己贴标签。』

律师费应当由谁来承担,在我国律师法及律师收费制度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在公开答复中提到:“目前,规范律师费收取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共同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根据该办法,实践中主要采取”谁请律师谁花钱“的做法,即胜诉方承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这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因此,”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统一收费标准,明确承担范围,完善配套规范。该收费制度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起草制定,完善这项制度需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推动相关制度改革。”

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在个别领域对民事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明确规定。主要归纳如下:

一、“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定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注:2015年修订前的表述为“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07]1号)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为诉讼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律师费,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其必要性、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计入赔偿范围”

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对著作权、商标权中的“律师费用”均单独予以了明确。而对专利权,司法解释中虽然未单独写明“律师费用”,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阐释认为“(解释)没有将诉讼律师费一律归入上述合理费用范围之内,但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所支付的适当、合理的诉讼律师费”。

5.《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该条规定虽然对“律师费用”也未单独写明,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认为“该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所称的合理费用,包括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0号)第十八条规定“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9.《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上述规定中,只有“等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的兜底性表述,并未明确写明律师费。实务中,不支持律师费的常见理由为律师费并非必然产生的损失、非必要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从相关判例来看,仅少数法院支持律师费,如最高人民法第19号指导案例“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律师费;但在更多的一般侵权纠纷中,此项(关于支付律师费的)主张很少被法院所支持。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11.《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释义,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

上述规定也未对“律师费用”单独写明,如仅从文义上分析,“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但这在实务中却存在很大的争议,很难获得支持。典型纠纷如:仅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律师费而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的情况下是否涉嫌保证范围超越主债务范围而无效?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13.仲裁案件。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版)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决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作出该裁决时应当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仲裁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在上述所列仲裁规则中,虽然仅有极少数明文规定“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但在仲裁实务中,仲裁机构一般均认可“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约定情形

在一些合同中,会约定这样的内容:“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另一方解除或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对此大多数法院是持肯定态度的。如最高人民法第57号指导案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便支持了“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用”。实务中,法院通常都会严格审查并要求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且,法官对此拥有自由裁量权,会根据案件性质等酌情支持其中的合理部分。

此外,因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高效、便捷优点,强制执行公证越来越受到债权人、律师的重视与青睐。而在强制执行公证实务中,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对律师费的态度与法院基本一致,在债权人提供律师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后,公证机构都会在执行证书中将合理的律师费列为执行标的。(注:河北省目前暂停此类公证业务办理,原因不明。)

三、“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之限制条件

无论是前述法定情形还是约定情形,相关规范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均规定了很多限制条件:

1.相关规定对律师费多规定了“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合理的”等限制条件,而法院对律师费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注:政府相关部门放开了收费标准,但实务中各地方律师协会又纷纷制定了律师收费的指导意见。虽然这些指导意见的性质属于行业规则,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其却可以成为法院等部门判断律师费合理与否的重要参考。)

2.从实务中人民法院等部门要求律师费必须实际支出,必须提供相应发票以及逻辑角度出发,对律师费当中的风险费部分显然无法得到支持,而分期支付情况下的未支付部分也可能因为并未实际发生而无法获得支持。

以上是现行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的一些归纳总结。鉴于目前民间借贷纠纷高发多发的态势,个别公号对于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标题聚焦,也绝大部分是从借贷案例着眼的,故着重总结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涉及的律师费负担问题,供办案参考、学习借鉴。(详见后附)

最后,如鲠在喉,不吐不快的是,对于部分营销公号,动辄:“定了!”“重磅”“终于有人说清了”“有答案了”,紧接着一句断章取义的概括,这种一惊一乍的表述风格,真是够够的。开玩笑一点说,这种话术,每每令人想起东方不败获得葵花宝典的情形:

话说东方不败得到了葵花宝典高兴万分,打开第一页,赫然写着:“欲练此功,必先自宫”,为了成为天下第一,东方教主有魄力地手起刀落,但是翻开第二页却写着“就算自宫,未必成功”,教主气晕了,醒过来一翻还有第三页,上书八个大字“不必自宫,也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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