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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重整程序中的小额债权分组问题

 花树3377 2018-09-28


主持人:刘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中心研究员



“蓟门破产重组对话”系列自开办以来受到了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在各方的鼎力支持下,第一季圆满收官。9月27日,“蓟门破产重组对话”第二季正式启动,首场暨第六期讲座请来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教授。韩长印教授以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小额债权分组这一微观视角为切入点,以小见大向我们分享了有关债权人分段递减的新观点。


主讲人


韩长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


引言:分段递减的渐趋流行与问题的引出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表决需要所有参与表决的利害关系人的人数的过半数且债权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规则建立在各债权人分组表决的基础上,我国破产法同时规定,法院在认为必要时可依职权在法定分组之外的普通债权组内设立小额债权组。


实务中,小额债权单独分组的优惠清偿率通常是百分之百。正因为小额债权分组清偿都有优惠,所以小额债权组容易获得表决通过,但大额债权人不满意,他们因此会投反对票,在表决时重整计划将无法通过。为了平衡大额债权人与小额债权人之间的尖锐矛盾,在实务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不单独设立小额债权组,而在普通债权组中进行分段清偿的情形。问题在于,小额债权的分组优惠清偿是否违反债的平等性特征?其立法目的何在?实务中流行的分段递减清偿能否替代单独分组清偿的功能?

 

一、小额债权受偿的实务现状


目前小额债权的受偿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不做特殊对待,即不单独划分小额债权组;第二种是单独分组并且优惠清偿;第三种是分段递减式清偿。

 

二、小额债权分组清偿的立法初衷


法院依职权单独设立小额债权组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提高重整计划的表决效率,使重整计划早日付诸实践获得更多期望效益。对此,报告人提出了两个问题:不同性质的债权能否分为一组?相同性质的债权能否分为不同组?分组表决本身应当贯彻的不同性质和顺位的债权不同对待以及同质债权同样对待的标准,在单独分组表决中是否为分组的便利性所否认?


实务分析可以发现,单独分组未必一定能够实现程序的便利。如果仅是将分组认为是对中小债权人的特殊保护,这种观点又违背了债的平等性。对此,报告人认为:在组内适用分段递减规则更容易达到最初的立法目的。

 

三、小额债权分组清偿的渐趋式微的原因


报告人从债的性质、逻辑的完整性以及操作程序三个方面分析了分析了小额债权分组方式渐趋式微的原因。


首先,其违背了债的平等性原则。近代以来,债的去人格化就逐渐形成,与此同时分组的目的是将同样性质的债权同等对待。但是分组之后形成的结果是不同数额的债权人得到的清偿数额不尽相同,如果仅以数额多少来划分小额债权和其他债权,则会陷入前述逻辑悖论。


其次,逻辑造成荒谬的后果。对于小额债权的划分界限,高于小额债权分界线而又接近分界线边缘的债权人往往会因为其仅与优惠界限一步之隔而反对重整草案。此外,这些债权人能否通过放弃超出部分的债权以获得小额债权人的身份,于法律上没有反对这种行为的理由。


最后,在操作程序上,清偿比例与清偿的方式和期限都由重整计划执行人来负责,但小额债权组的设立却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将一件事情分给两个主体,除了产生分组问题究竟属于司法权的范畴,还是管理人的范畴抑或是债权人会议的范畴这一问题之外,还有产生程序效率问题。

 

四、分段清偿替代分组清偿的正当理由


分段递减清偿可以从上述三个方面弥补或改善单独分组清偿存在的不足或问题。在立法目的上,分段本身涵盖了对小额债权的优惠,既保证了优惠清偿,同时也具有便捷性;在债的平等性层面,分段强调在分界线下的平等,仅仅对溢额不平等,这种模式相对于单独分组优惠清偿而言对债权人更加平等;在决策层面,正是因为有前述优势,也使得重整计划获得批准的概率增加,此外在法院适用强裁的情形下,分段清偿也能保障至少一组对重整草案的同意这一前提,符合最高法院会议纪要的精神。

 

五、代结语:体现最佳利益平衡点的次优方案?


在对小额债权人和大额债权人的利益寻找最佳平衡点的过程中,报告人也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在实际操作层面进行思考:对于分组和分段这两者在同一案件中能否二选其一?不受调整的债权其债权额和人数是否计入表决权基数?如何预防最佳平衡点可能带来的数学陷阱以及对债权人表决可能形成的“技术绑架”?


对于上述问题,报告人认为在实务中由于很多影响因子难以预先确定,数学陷阱问题或许是多虑的。在适用分段清偿的过程中,还需把握重整计划批准的三个普适性标准:公平性、最低保障性与可行性。分段清偿既需要经验也需要智慧,最终的结果既需要效率也需要公平。对于这项由我国破产管理人探索出来的、经过实践检验既富有效率而又接近公平的小额债权债权清偿规则而言,立法没有理由不及时做出调整以助推该项规则的施行。



点评人 李曙光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长印教授的演讲非常精彩,以小见大是其学术风格,也很见功力。对《企业破产法》第82条小额债权组的讨论是很有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的。在破产重整制度设计中,表决的机制有三个机制比较重要:第一是债权分组原则,即同一性质债权人分为同一组;第二是民主的机制,即协商表决机制;第三个是多数决的机制。问题在于所有民主机制的多数决机制都是把人数作为表决标准,但破产法还有债权额的多数决标准。


在小额债权组的问题上应该考虑以下问题:第一,小额债权如何定义,目前没有金额限制,即是否应该设立一个统一的标准还是因案而异?第二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其中应该有效率的考虑, 因为设立分组对于民主多数决是有影响的,对重整计划的通过也是有影响的。第三是数学问题——经济性的考虑:小额债权一定会对其他债权类别组的通过或不通过产生影响。第四是债权交易的因素:债权交易债权让与在很多案例中都有出现,不管是否分组,都有一部分债权人会出让债权,这对于小额债权是否分组影响很大。


在立法改进方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第一是帕累托最优,最好是帕累托改进,即分组不能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在其他债权人利益不变的情况下,某一类债权人的权益会得到更好的保障。第二是公共选择,要克服囚徒困境。债权人表决是集体行动,但是所有集体行动都是通过集体体现个人利益,因此是否分组要考虑到个人利益的所在。第三是小额债权的分组问题究竟是一个司法选择还是市场选择,这也是目前最大的争议,把债权怎么分组问题,特别是小额债权分组冋题,从“法院认为必要”改成“管理人认为必要”或者采取更加市场化选择的方式,这是可行的,但前提是法官的水平比较高,配之日益完善的强裁制度,市场化选择会更有利于重整计划的执行。


点评人 朱大旗


朱大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对同等债权采取不同清偿方式是否是公平这取决于判断标准的确定。我理解的是即使是同质的债权进行差别清偿和公平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关键在于小额债权人是否一定是弱者或者说大量的债权人其实并不是弱者,即数额大小不是评判强弱的标准。因此,对财富的分配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去考量分组其实也可能是一种公平的方法。


《企业破产法》第82条强调的是法院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分组。因此法院一定要在考虑是否分组时考虑到债权人的现实经济情况,其是否重视小额债权对于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优惠对待十分重要。如果不考虑这点,即便是将分组改为分段,不公平的情况也是同样存在的,因此要实现公平,法院需要更加考虑个案的不同债权人的情况。


点评人 左北平


左北平

中注协破产管理人课题组组长

北京中恕重整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小额单独分组与普通债权分段递减的两种选择在实务中均在采用,但是实务中确实采取分段递减的方法的案例相对多些,主要原因是分段递减可以缓解大额债权人的对抗心理。但我认为分段递减清偿也只是解决了相对公平的问题,适当缓解了与大债权人的尖锐矛盾,本质上仍然属于对小额债权人予适当的差别优待。小额债权人可以单独分组的立法本意也是为了解决效率、利益平衡的问题,同时也考虑到了弱者利益保护,在实务中小额债权人确实有相当部分是弱者。


分段递减清偿方式在兼顾公平与效率方面有它存在的实践价值。但在实践中可能在重整计划制定时,被相关方利用最优的数学模型来人为设计,以达到最低的表决通过门槛,有过度工具化的风险。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也可以理解为各方利益寻找最佳平衡点,关键在于针对具体个案如何把握好尺度。建议未来立法完善时,应对重整条件下的债权分组适当赋予各方参与主体的自治权,充分利用市场化的手段,发挥市场博弈机制的作用




除了上述两位资深教授分别从立法目的、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的角度以及左北平会计师从实务的角度对这期“对话”的主题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胡利玲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郁琳法官等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先进也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将这一期“对话”的讨论推向了纵深。

与谈人

      郁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认为解决分组表决机制和清偿比例这两个问题,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角度来分析。

宋宽 


保华顾问有限公司董事


认为在破产重组的程序中,可能并不存在强和弱,而是一种博弈。在特定重整案件中将所有的变量安排在最优的方案中,这当然是理性的行为。但在经济行为中可能没有那么多理性的选择,主体不会让渡自己的权利。非理性的因素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利益达到最优可能难以实现。


      胡利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认为小额债权分组这一问题在经济上的考量和在法律上的考量还是有很大不同的,在法律的考量上更多关注点在债权清偿的公平性上,债权分组更多强调的是实现公平对待权利人的程序性工具。因此要在公平的基础上考虑效率,例如引入表决组内的相互磋商机制,允许债权人之间的债权交易,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进而实现破产法的价值。


      刘  艳

成都豪诚企业智库集团法律总顾问


认为小额债权人分组的立法目的一是确保小额债权人的意志得到充分表达,体现破产程序的公平原则;二是促进重整计划的通过,强调破产程序的效率。法院在强裁的时候要考虑重整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邹明宇

北京市一中院清算与破产庭副庭长


实践当中有分段处理债权的操作,这样可以促进重整计划的通过。但是分段操作被工具化 唯一目的就是推动重整计划的通过,其真正的价值好与坏无法做道德评价,只能从法律原则上来把握。


      李  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分段递减的制度设计让我联想到个人所得税立法中的累进税率的设计,分段递减的制度设计是不是就是让高额债权人承担一个不利益的后果呢?个税法中有专项扣除,在破产法的偿付的制度中是否也应该有专项扣除的考虑呢?

 


高丝敏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提出在立法目的上,美国破产法从管理上的便利考量小额债权分组,可以对我们探讨我国破产法相应条款提供一条新的思考路径。


陈景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陈景善教授介绍了韩国法中对于小额债权的考量,韩国法更多关注的是重整带来的价值,即企业今后的持续发展与法院如何迅速终结重整案件。


刘  静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从立法目的的动态演变、诉讼费用的标准以及比较法的角度提出了对小额债权分组背后的公平和效率问题的思考。

 


邹玉玲

北京市海淀法院金融与清算庭副庭长


认为分段的优势不仅在于减少差别待遇,更多存在于和分组的比较,落脚点在于推进重整计划通过的作用。


范利亚 

德恒律师事务所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认为如何设定小额的标准实际上是一个困境问题,不同小额群体分布在不同表决组中,且小额债权人对社会稳定也具有较大影响。


观众


即使性质相同数额相等的债权在具体内容上的不同也可能会导致期望值不同,司法选择更加能够反映出国家意志和法院的一种底线保证。


国际性、开放性、前沿性一直是“蓟门破产重组对话”所追求的方向。在经历了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国别的研究者后,敬请期待下一期对话的精彩内容!

责任编辑:李正洋   摄影:陈扬方,肖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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