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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营改增”后挂靠施工队伍税收筹划实操

 吴定峰 2018-09-29

落地!“营改增”后挂靠施工队伍税收筹划实操


摘要:营改增后,如何合法、合规、合理取得发票,最大额度地抵扣税金,降低税费支出成本和涉税风险是建安企业绕不开的话题。本文指出施工队在营改增后,通过成立自有商贸公司和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不仅可以满足“四流一致”原则,而且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关键词:自有商贸公司;劳务公司;增值税抵扣

正文:营改增前,施工队通常是挂靠有资质的公司(下称A公司),A公司在提取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按照“材料 劳务”的形式支付给施工队,施工队向有资质的A企业提供材料票以及建安票。但材料票往往不是实际采购业务,而是提供税金点数虚开发票,归属国税局管理,A公司给业主开具的建安票可能也仅是虚订立合同,归属地税局管理。因此,税务稽查存在一定难度,一般在国、地税联合稽查的情况下,才能稽查出企业的涉税问题。营改增后,施工队提供票据、抵扣税金需要满足合同、发票、资金、货物(劳务)的“四流一致”原则,以往的经营模式不再适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有实力的施工队,可以自己成立商贸公司、劳务公司解决发票开具问题。但是作为商贸公司、劳务公司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施工队在解决开票问题的同时,如何将涉税风险进行有效转嫁、规避,是施工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商贸公司实操方案

1.自有商贸公司与A公司

为了转嫁、规避涉税风险,确保给发包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建议施工队成立自有商贸公司与A公司订立合同,由自有商贸公司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发货单,并收取A公司打来的材料采购款,这样做确保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四流一致”,中间环节均在控,而不是通过材料供应商给A公司开具发票。

自有商贸公司为规避风险需完善痕迹资料管理,包括:采购合同(自有商贸公司作为乙方)、出库单、发货单(留存联)、发票(记账联)、收款的银行回单。

2.自有商贸公司与材料供应商

所有物资采购业务都以自有商贸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材料供应商给自有商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由自有商贸公司进行进项认证、抵扣(抵扣给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发票),运输费建议由材料供应商作价进材料价格中(可以增加抵扣税金、无需承担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有商贸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加价销售”给A公司。所有材料事宜通过自有商贸公司进行调配,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自有商贸公司痕迹资料管理包括:采购合同(自有商贸公司作为甲方)、发货单(客户联)、验收入库单(包括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付款的银行回单。特别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编写物资卷时需要合格证等资料,因此需要在材料供应商发货时要求其一并提供。

二、劳务公司实操方案

1.自有劳务公司与A公司

笔者建议施工队成立建筑服务公司,以该自有劳务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建筑服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向A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A公司打给自有劳务公司的工程款。

自有劳务公司痕迹资料管理包括:分包合同(自有商贸公司作为乙方)、发票(记账联)、收款的银行回单。

2.自有劳务公司与自有商贸公司

对于分包方,根据建委要求除专业分包之外,不得再进行转包。自有劳务公司与自有商贸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可以解决劳务公司成本和进项抵扣问题,降低所得税支出,也可以将部分资金流转入商贸公司,对于施工队来说,达到了“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效果,同时对于“四流一致”的操作更加自主、高效。货物流需要靠发货单、验收入库单、领料出库单等进行佐证。

自有劳务公司痕迹资料管理包括:采购合同(自有劳务公司作为甲方)、发货单(客户联)、验收入库单(包括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付款的银行回单。自有商贸公司痕迹资料管理包括:采购合同(自有商贸公司作为乙方)、出库单、发货单(留存联)、发票(记账联)、收款的银行回单。

3.自有劳务公司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注明的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款,该条款应注明以下内容:每月将社会保险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如果不具备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条件,可以采取工资发放表的形式,由民工签字、按手印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形式将资金支付出去,劳务流需要花名册、考勤等资料进行佐证。

自有劳务公司痕迹资料管理包括:劳动合同(与民工签订、民工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考勤、工资发放/领取表、银行回单。

特别注意的是,自有商贸公司、劳务公司尽可能不选择同一法人代表进行注册。

三、举例说明

例:某施工队有一项施工合同,造价100万元,挂靠A公司,A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造价为100万元的施工合同,A公司按照合同造价提取施工队2%的管理费,剩余的98万元要求施工队提供70%的材料发票(68.6万元)和30%的建筑服务(劳务)发票(29.4万元)。摆在施工队面前的问题是如何通过自有商贸公司、劳务公司实现合法合规经营(风险最小化),同时尽可能降低成本费用支出(利润最大化)?

方案一:在不进行进项抵扣的情况下施工队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材料发票价税合计686 000元,假设税率为17%,则需要增值税支出为99 675.21元(686 000÷1.17×0.17);建筑服务价税合计294 000元。假设与A公司沟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合同中须注明甲供材、清包工或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方式,则需要增值税支出为8 563.11元(294000÷1.03×0.03);增值税合计支出108 238.32元(99 675.21+8 563.11);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税支出为14 070.98元(108 238.32×0.13);印花税支出为294元(980000×0.0003);加上20 000元管理费,在不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施工队需要承担142 603元的费用支出。

按照目前行情施工队还需给劳务分包公司支付至少2%的管理费(5 880元),给材料供应商支付至少4%的税点(27 440元)。综上所述,施工队需要至少承担共计175 923元的费用支出。在这种思路下由于“四流”环节不可控,通过材料供应商、分包商开票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同时,资金需要通过供应商、分包商过账,亦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及合同履约风险。

方案二:通过自有商贸公司和劳务公司开票,测算实际承担的费用支出。

假设施工队通过自有商贸公司与A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价税合计为686 000元。自有商贸公司向A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税率均为17%,则需要增值税支出为99 675.21元(686 000÷1.17×0.17),假设该材料是自有商贸公司通过加价10%开具发票的(即自有商贸公司赚取10%的毛利润68 600元),则90%的增值税通过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则自有商贸公司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为9 967.52元,自有商贸公司编制686 000元材料的出库单,并向A公司提供发货单(此时商贸公司从材料供应商购买的材料则剩余68 600元未进行“销售”,施工队可以在将剩余材料汇总后,用作“销售”给自有劳务公司,解决自有商贸公司与自有劳务公司间的往来问题)。

施工队通过自有劳务公司与A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税合计为294 000元。自有劳务公司向A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税率为11%,则需要增值税支出为29 135.14元(294 000÷1.11×0.11),该合同68.20%通过与自有商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造价为200 508元(294 000×68.20%),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发票涉及的税额为29 133.64元(200 508÷1.17×0.17),在材料采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的情况下,考虑增值税应抵扣尽抵扣,则按照68.20%的比例签订即可,销项减进项约为0,则自有劳务公司无需承担增值税。

考虑市场经济下劳务分包合同一般有10%的毛利润,则利润额为29 400元(294 000×10%),则整体劳务公司的直接成本为29 400元,施工队自有劳务公司剩余需解决的成本金额64 092元(294 000-29 400-200 508),拆分为若干份劳动合同,采取工资发放的形式倒账。

上述方式需承担增值税合计为9 967.52元,附加税支出为1 295.78元(9 967.52×0.13),印花税支出为588元(980 000×0.0003×2),加之20 000元管理费,在不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施工队需要承担31 851元的费用支出。相比方案一,此种方法可以节约14余万元费用支出,如果施工队合理取得办公、差旅、招待、燃油等发票,还可以抵扣一定的增值税,同时上述发票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从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支出。当然,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税收筹划方式,施工队还可以选择注册设备租赁公司、试验检测公司等实现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问题。


备注:因本篇成文在税率调整前,请大家按照最新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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