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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监督撑腰 为履职压责 为发展引路

 昵称华强审计 2018-09-30

修订后的《规定》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了内部审计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在内审的职责范围、独立性、结果运用以及监督指导等方面做出了及时调整和强化。修订后的《规定》对于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我想用撑腰”“压责”“引路六个字分三个方面来谈一下。

第一,《规定》为内部审计撑腰,让内审的地位作用更加凸显

《规定》强调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要求进一步健全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体制。第六条规定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还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而过去是可以配备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还在第十五条明确了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也就是内部审计要实施垂直管理模式,保障审计独立客观。

《规定》建立健全了内审人员独立性约束和保护制度。第九条规定单位应当保障内审机构及人员依法独立履职,第三十条明确在内审人员遭受打击、报复、陷害时,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

《规定》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以及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强调。第七条规定单位要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

《规定》赋予了内审机构更多的权限。如第十三条中规定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相关内容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资料的权限。

《规定》对于内审有效履职强化了单位的管理责任。第十四条要求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规定》为内部审计压责,让内审履职的面、质、效全面提升

职责范围拓宽。第三条在内审定义中增加了建议职能,与国际内审定义的确认咨询职能更加吻合。监督范围从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拓展至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领域。《规定》还扩充了内审职能,在第十二条中要求内部审计对本机构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及计划执行进行审计。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境外经济活动等进行审计,审计面之宽,涵括了各个领域方面,特别是将境外机构经营活动纳入审计重点。在第十三条权限中增加了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将审计质量提到重要位置。《规定》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第十四条明确单位负责人要听审计质量控制汇报和加强管理。第二十三条明确审计机关要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第二十六条还指出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这是《规定》的一个重大变化,强化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此还专门出台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其目的就是加强内审的质量提升和作用发挥。

整改工作得到充分重视。《规定》专设一章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要求建立内审发现问题整改及问责机制,第十八条要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而且要建立内审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机制、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充分体现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以及鼓励自我整改纠正。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情形。

第三,《规定》为内部审计引路,让内审在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下更加规范发展

《规定》对于加强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既有现实性又具前瞻性,应该说通篇都是对内部审计的约束和规范。尤其是在《规定》增加了第五章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之后,内部审计就不再是单位的自留地,想怎么整就怎么整了,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要在审计机关的统一指导和监督之下,走上规范发展之路。

在内部审计的职业发展方面,第七条强调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既强调了素质能力胜任能力,也更加实事求是,对内审负责人注重相关工作背景,而不是唯证书和资格。

在报告路径方面,第十五条规定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而且要求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在指导监督范围方面,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七项职责,包括制定起草法规制度、监督内部审计履职、指导自律组织工作等。

在指导监督的方式方面,明确指导的主要方式为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和专项检查等。

新《规定》的发布,进一步提高了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及审计机关对内审工作质量和成果的关注,内审将面临更大的责任和挑战,对内审从业人员也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未来工商银行将从以下方面入手,按照《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 

正确认识内审的建议功能,从事后走向事前。内审定义的变化说明内部审计不仅是风险防范的第三道防线,也应对单位经营活动合规性、建立和完善有效内控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起到建议和推动作用,从事后评价、事中监督走向事前预防,发挥监督、评价、分析和建议的功能,实现内审工作的完整性。

建立健全内审人员独立性的约束和保护制度。一是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现内审形式上的独立,即由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直接管理,配备专门人员,保证经费充足等。二是加强内审人员思想上的独立,建立职业道德规范、加强独立性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公正、客观地执行审计活动、评价审计结果、行使监督权,不被主观臆断和个人情感左右。三是建立完善内审人员保护制度,避免打击报复、影响内审机制有效运行的行为。

加强对内审结果运用,提高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质效。《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审计机关应有效利用内审力量和成果,并且内审发现且已纠正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因此,要做到有发现”“有报告”“有整改,避免问题的重复发生。同时,按照《规定》中第二十条,建立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的机制,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增强内审话语权和推动力。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深入学习研究《规定》,并对内部审计的历史与现状进行全面回顾和梳理,对标查找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制定出贯彻意见和完善相关机制措施。

(作者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副局长)

——来源:《中国内部审计》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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