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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法律小知识

 鸽子花 2018-10-01

                                                        文  /  星星
案例
       王女士离婚后,独自抚养两个儿子,并且积累了一定的积蓄。随着年事已高,为了防止日后两个儿子因为自己的遗产处理不当起纠纷,便通过公证机关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大儿子见财产分割已定,便逐渐对王女士不闻不理,很少承担赡养义务。王女士见此情景,心灰意冷,于是又自书了一份遗嘱,言明撤销此前的公证遗嘱,将其名下所有的财产改由小儿子一人继承。不久,王女士去世后,两个儿子因为两份不一样的遗嘱起了纠纷,双方诉诸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按照王女士第一次所经过公证的遗嘱来分配遗产。
        很多人不明白,王女士最后所立的新遗嘱,为什么不能抵消前面那份公证遗嘱呢?这就涉及到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了,今天秦联律师就通过这则案例来和大家讲述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遗嘱继承有哪些类型?
我国目前的遗嘱类型共有五种,分别是:

1、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形式或内容冲突,遗嘱如何认定?
1、没有公证遗嘱的前提下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已有公证遗嘱的前提下,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3、有多份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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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  希  燕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全国十佳律师品牌律师事务所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奖单位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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