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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立法者应为全体人民,要防止不法之徒随意修改法律、控舆论

 昵称40225019 2018-10-01

卢梭的政治思想:

1、君主的权利不代表肆意妄为,主权永远属于人民,最强者也不可能永远做主人。个人财产被国家所占有,远远不如国家财产被个人所享有更符合历史趋势,土地和自由应当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维护人民财产安全的仆人,不应该成为掠夺人民的机器,否则,人民有权罢免任何工作人员,并且送上断头台。

2、卢梭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自身所应有的关怀”。“就财富而言,好的制度是保证人民的平等,从而使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

3、卢梭的立法权是主权者独有的一项权利,立法者,应当是全体人民。但在实际情况中,往往立法者是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这时,立法者是否会借立法的权威为自身牟利成为了一个问题。

在卢梭的理论中,立法权威和主权权威必须分开。卢梭在评论罗马衰亡时,指出其原因正是“立法权威和主权权力已经都结合在同样那些人的身上了”,罗马十人会议滥用立法权,成为了专制者,最终为罗马公民所驱逐。

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专制者通过诱导公意还为其专制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另外,立法需要人民不重私人利益,而重集体利益,这一点的实行无疑是相当困难的。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在立法过程中一些人会基于某种共同的私人利益联合起来,形成派系或党派。

卢梭对此严厉批判,卢梭希望立法者是所有人民。立法者必须是一个聪明、有着敏锐洞察力的圣人。

卢梭论民主

在卢梭的理论体系中,法律与政府是分开的,法律是主权者或国家意志的体现,而政府则是其力量的体现。专制的法律不常有,而专制的政府在历史上屡见不鲜。

在国家中,必然有人独裁和不履行义务给别人带来的损害,拒绝服从公意。卢梭提出“对于拒不服从公意的个体,全体应该迫使其服从公意,对于君主,应该送上断头台”来解决这个问题。

卢梭对独裁制做出了犀利的批评。卢梭非常欣赏古罗马的共和制,但对古罗马的独裁官制度,卢梭强调要对此加以极大的限制。只有在国家生死存亡的阶段才可以运用,而危机一过就要取消,让“独裁者只许有时间来应付使他被选为独裁者的那种紧急情况,但不许有时间来梦想其他的计划”。并且在独裁时期,法律应当终止,以防止独裁者修改法律,借机成为法律的代言人。

社会契约论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主要阐述的命题就是: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个枷锁就是国家。

卢梭提出国家创建的理性逻辑:人类想要生存,个体的力量是微薄的,个人的权利、快乐和财产在一个有正规政府的社会比在一个无政府的、人人只顾自己的社会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可行的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即国家。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人生而自由与平等,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国家,国家就是人民契约的结合体。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最核心的一个观点就是区分了国家与政府(国王)的关系,国家的主权在人民,政府只是人民的受托方、法律的执行者,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一种契约。

我发现,所有一切问题的根子,都出在政治上。不论从什么角度看,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人民不是他们的政府的性质使他们成为什么样的人,他们就成为什么样的人”。因此,人民要加强对政府的约束,要推动政府成为好政府。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主权在民”而不是“朕即国家”,才是政府存在的法理基础,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围绕“法”做了大量的启蒙工作。契约首先就是一个法律规范用语,它是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表示。因此,“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正义达到它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没有法律,人们所建立的国家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服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产生了法律的必要性”。但是,卢梭认为法还只是表象,立法权才是关键。“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是国家的大脑,大脑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动;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立法权在谁的手里,谁就拥有了国家的最高地位,就决定了怎么样的生活状态。

卢梭一再告诫人们,必须通过人们集会,预防政府篡夺权力,变成专制政府,或侵犯主权者的意志,这既是对政府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一种约束。他强调,当政府一再努力反对主权者共同体。则主权权威就将消逝;这个时候,公民有权结束契约并索回所让渡的权利。

《社会契约论》共分为四卷,大体意思如下:

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昕决定和约束,借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做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对于政府而言,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人民那里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人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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