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思想可追溯到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中叶的契约学派,以T.霍布斯、J.洛克和J.-J.卢梭为代表。特别是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详细阐明了公意理想,并发展完善了人民主权思想。 卢梭认为,社会制度不是自然赐予人类的东西,约定或契约才是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在建立社会契约的国家中,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分割或代表的。不过,他并不反对权力在实践中的区分以及各具特殊的职能。主权最主要地体现为立法权,因而立法权属于人民。国家是主权的象征,而政府只是主权的实行者和代理人。政府必须服从主权者的利益,为主权者服务。主权是行政权的根据,行政权只是主权的机能和作用。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或撤换他们。公意是主权和国家的灵魂,同时也是立法的基础。法律是全体人民公意的体现,而不是某一个人个别意志的体现。卢梭反对封建君主以个别意志代替法律,将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主张只有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由人民直接赞同和亲自批准的意志才能成为法律。 人民主权论的另一源头可追溯到萨拉曼卡学派,以神学家F.de维多利亚和F.苏亚雷斯为代表,主张主权来自上帝,是赋予全体人民而不仅仅是君主的。人民主权表达的是一种概念而非政治现实。一个政党甚至一个独裁者都可以声称代表人民,但大部分现代观念将民主看成人民主权的必要条件。人民主权是18世纪最先进的理论旗帜,鼓舞了法国大革命,甚至对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也产生了历史性的影响,成为大部分共和国和一部分君主国的根本建国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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