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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原则的逻辑与根据(三) | 卢梭:渴望平等

 追梦人7v9hl8d0 202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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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怀宏
来源 |转自“哲学门”公众号
正文 | 8512字
阅读时长 | 约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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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卢梭:渴望平等

卢梭是18世纪法国革命的一个思想先驱,但他和他的同代人,一起推动了法国革命的许多启蒙思想家,如伏尔泰、狄德罗等人,在许多方面又格格不入,这种冲突既表现在个人性格和出身方面,也表现在理论和精神方面。启蒙运动的主要倾向是推崇科学、知识、艺术和文明,而卢梭却把科学艺术看作是奢侈怠惰的产物,是道德败坏的根源;启蒙运动对人类文明已经取得的成就感到骄傲,并憧憬美好的未来,卢梭却因人类文明带来的道德不幸感到愤怒,怀恋原始的自然纯朴状态;启蒙运动批判宗教、怀疑和否定上帝,而卢梭则推崇虔诚,主张一种基于情感的有神论。这种冲突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人类精神及其产品的复杂性,说明了以单一规则解释历史事件是危险的,容易出错的。卢梭的声音在启蒙运动中似乎是剌耳的,可是仍有它独特的意义和作用。

现在,我们着重考察一下卢梭对情感的推崇。

因为,可以说正是由于对情感的推崇,使卢梭从契约论通常的个人主义立场出发,最后却得出整体主义的结论。契约论的方法一向是具有理性主义的鲜明色彩的,而卢梭作为一个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不仅是因为他写过一本名为《社会契约论》的影响巨大的书,从而在普及契约观念方面功不可没,而且体现在基本价值方面他提出了彻底平等的要求,从而与当时以洛克为代表的契约论主流分庭抗礼。

在卢梭看来,生活之所以有价值,在于共同的感情,而这种感情在质朴而未受教育的人身上要比在那些有教养、文明、体面的人们那里更为纯真,更少受到亵渎。人的价值不在于他有知识,而毋宁说“思维状态是违反自然的一种状态,而思维者乃是一种变了质的动物”,人的价值在于他有道德的本性,而这种道德本性本质上就是感情,一种具有道德色彩的感情,唯善良愿望具有绝对的价值。生活中普通人的感情:从家庭生活的柔情和互爱,到从农耕一类平凡技艺中得到的满足,直至普遍存在的宗教性质的虔诚感情,这些才是真正有价值的,相反,人的理性和智慧的结晶——科学、艺术、文明却是无价值的,指引我们去满足公共利益,或者说做出道德行为的是我们的自然感情,而不是理性,理性常常只激励自私心,所以我们要想有道德,只须不遵循理性而遵循感情。

可见,卢梭推崇感情是和他崇尚道德和宗教的价值观密切相关的,他希望以一种善良和虔诚的感情来解释道德和宗教的基础,指引道德和宗教的方向,这种努力虽然和启蒙运动的主流不合,但也有它弘扬道德,使之摆脱实利倾向的一面,并曾对康德的思考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使康德由纯粹的求知转而关心人,关心和尊重人类的道德情感,阐述人的善良意志,提出对人的绝对命令。所以,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卢梭的思想发展中,有一种强烈的根本的动机,这就是道德的动机,这种动机在卢梭即便不直接探讨道德时也是始终起作用的。[7]

(一)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过渡

《社会契约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工作的狭路继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描述了人的原始的自然状态及其进入文明社会后的堕落,论述了不平等的起源和进展,以及政治社会的建立和流弊,而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则试图以其心目中的日内瓦共和国为蓝本,设计一种理想的使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到合理的社会状态的方案。这是一种理性的设计,卢梭在这本书中采用的实际正是他曾鄙视的理性思维的方法。此书的第一卷主要是讨论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达成这一过渡的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接着讨论立法、政府形式以及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自然状态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起点。

卢梭所描绘的自然状态又要比洛克所描绘的自然状态更为光明,它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甚至被描绘为一种理想状态,以至被伏尔泰讥为“读了你的书,真的令人渴慕用四只脚走路了。”卢梭谈到人在自然状态中的生活是淳朴、单纯的,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并有一种自然的同情。在《爱弥儿》第一章中他甚至说:一切自然的东西都使人变好,一切社会的东西都使人堕落。

在《论人类的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与《社会契约论》两书之间是否存在尖锐的矛盾?在两书之间,是冲突的因素居多,还是和谐的因素居多?这方面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我们不欲在此评论,而只是想指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确实有一种有意义的转变,即他思考的重点不考虑自然状态的美好,而是考察自然状态向理想的社会状态的转变。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考虑了人类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的必要性和得失,他的基本倾向是肯定这一过渡。他认为,由于在自然状态中有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身生存所能动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只有一种办法可以自存,这就是通过社会合作把力量汇聚到一起,从而克服有碍生存的各种障碍。

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便发生了一场最堪注目的变化,虽然他失去了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又得到了如此巨大的收获: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思想开阔了,感情高尚了,灵魂升华了,使他从一个愚昧、被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一种更美好更稳定的生活代替了过去那种不可靠、不安定的生活,法律保障的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至人类会对自己从自然状态永远脱离的那一时刻感恩不尽。

如果画一张人类进入社会状态后的得失表,那么可以简略地表述如下:

第一,丧失:
(1)天然的无拘无束的自由;
(2)对所企图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
(3)自然原始的平等。

第二,得益:
(1)社会的,法律规定和保障的自由;
(2)对他自己享有的东西的、社会和他人所承认的所有权(私有制);
(3)根据约定和法律而产生的所有人在权利上的平等,尽管人们在力量和才智方面依然不平等;
(4)道德的自由。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只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而只有嗜欲与冲动会使人处于奴隶状态,人类正是由于进入了社会状态,才使他们的行动带上了某种道德性,使正义代替了本能,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活的冲动,从而通过道德自律使自己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过渡总是意味着一种个体主义的出发点,即社会人以前的自然人是孤立的、个别的,他关心的只是自己,卢梭也是如此看法。他认为,人的最原始的感情就是对自己生存的感情,最原始的关怀就是对自我保存的关怀,人性的首要法则也就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但这一出发点并不是最终目的,人类并不能满足于只能维护个人生存的制度。

(二)过渡的途径:社会契约

那么,怎样把这些分散、独立、首先关心自己的个人联起来呢这只有通过契约。在卢梭看来,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基础都是契约,社会秩序乃是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卢梭批判了把强力作为权利基础的观点,认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那么,便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合法权威的基础。

而从另一方面,从义务的方面看,从服从的方面看,把分散的人们结合为一个社会,使他们承担义务的基础也不是强力,不是父权,也非规章,而同样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约定,因为,对人与人之间的义务,对人服从合法权威的义务来说,没有什么基础能比人们相互之间的自由缔约更为确定不移的了。卢梭在阐述这种社会契约的订立时仍然是以个体主义为原则,他认为约定之所以成为义务,只是因为它们是相互的,即在进行这些约定时,人们在为别人效劳时也在为自己效劳,他在为全体投票时想到的只是他自己,这就证明了,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于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于人的天性。正义是出自偏私,公平是源于自利。正是因为人们都坚持自己的利益要求,才有必要提出正义和公平和问题,这正是正义和公平区别于仁爱和自我牺牲之德性的特色。

这种契约是典型的社会契约。卢梭认为政府并非基于契约而产生,政府与臣民之间也不订立什么统治或服从契约。创制政府的非契约而只是法律,政府是在公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互相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以及政治的自由,这完全是一种委托和任用,行政官员们绝非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人们委任他们,也可以随时撤掉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问题,而只是服从问题,他们在进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时不过是在尽自己的公民义务。

社会契约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如果在订立社会契约时出现反对者的话,这些人的反对也不能使契约无效,那只不过是不许把这些人包括在契约之内罢了,他们是公民中间的外邦人,但在国家成立之后,则居留在这一国家这一行动本身就构成同意,居留者就负有服从的义务。

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则是:要找出一种把人们结合起来的形式,把分散的个人的力量结为一种整体的共同的力量,来捍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并且在同时又要使每一个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这就说既要结成社会又要保持自由,那么按照卢梭的继续推论,这一目标是否能够达到呢

(三)缔约的结果:民主抑专制

以上卢梭的阐述跟洛克较接近;而再往下,卢梭的观点就更接近霍布斯了。卢梭认为,由于既要结成社会又要保持自由的目的,社会契约的性质必然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无保留的,每个缔约者都要把自身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但不是像霍布斯所言那样奉献给一个人、一个专制君主,而是奉献给自己作为其中一员的整体。这样,由于每个人都向全体奉献自己,所有人就都是同等的,就没有什么吃亏或占便宜了,而且,既然转让是毫无保留的,联合体也就会尽可能地完善,每个结合者也就不会再有什么要求了,而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自己,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他们就仍然一如既往那样自由,因为,所有人的意志融合为一个总的意志——公意,每一个人的意志都在一个公意中体现。

这样,社会公约就可以简化为如下:即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通过这一社会公约就产生一个道德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这个共同体就由此获得了它的生命和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可依观察角度的不同,被称之为城邦、共和国、政治体国家和主权者,而其结合者则可分别从不同角度称之为人民,公民或臣民。

这样,我们就看到,卢梭从个体主义的逻辑起点开始走向整体主义,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主权不外就是公意运用,主权者的意志就是公意。

所以,要辨明卢梭结论中是否蕴含着专制主义的倾向,关键是理解和把握“公意”(volonte generale)的概念。首先,“公意”和“个别意志”(volonte particuliere)不同,个别意志由于基本性质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它们虽会有一致,但也常有冲突;同理,它和“团体意志”(volonte de corps)也不同。其次,“公意”和“众意”(volonte de tous)也不同,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着眼于私人的利益,而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据,公意永远是公正的。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与其说是投票的数目,倒不如说是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

但现在的问题是:卢梭的“公意”虽然由他作了一些区分,但仍然是一个含混和抽象的概念,它并不妨碍某些人把自己的个人意志说成是公共意志,把个人的私利冒充为公共利益,从而建立起外表饰以“人民主权”的暴虐专政来,因为卢梭并没有提出一个衡量对公意的各种解释的客观标准,由于公意也不等于多数人的意志、全体人的意志 ,所人我们也无法按民主制的多数裁决原则来判断。这样,一个组织严密,斗志旺盛的党派或团体,不是可以把这一团体的意志,甚至仅仅是这一团体的领袖的意志宣布为“公意”,从而建立起一种专制乃至恐怖的制度来吗?而卢梭赋予人民的进行革命和反抗的权利则可能流为空谈(卢梭理论对实际革命的意义往往是因为它强有力地诉诸人们内必的某种强烈情感和渴望,而不是依靠它的理论逻辑)。所以,不管卢梭如何宣称公意永远不会犯错误,不管卢梭的初衷并非是宣扬暴政,甚至他对专制制度是深恶痛绝的,他的绝对主权和公意理论却隐涵着一种专制主义的倾向,这一倾向并不是什么新发现,有许多作者早已指出过这一点。而且在实践中也已显现出它的恶果。对卢梭这一理论弱点溯其根源,则和他的推崇情感有很大关系,卢梭把整体理想化了,浪漫化了。任何乌托邦思想如果真能实行也许都是诱人的,但是,有时仅仅似乎技术性的一些问题就会使它全盘倾覆,甚至转到反面。

卢梭主张一种以古代的希腊城邦和近代的日内瓦共和国为蓝本的直接民主制,反对任何形式的代议制,这只有在小国才能实现,而当时民族国家的扩大、统一和加强正是潮流,所以,在这方面他也是不现实的。他倾向于低估政府的地位,但实际上所谓公意、主权者是要通过政府来发挥作用的,对政治形式的轻视往往带来惨痛的结果,有名无实的“人民主权”完全可以成为使专制统治得以维持的一个幌子。因此,正确的结论是:在有关社会制度,尤其政治制度的问题上,我们不能依赖我们的感情,而是要依靠我们的理性。

(四)缔约的目标:自由抑平等

在一开始,卢梭的论述给人的印象是非常强调自由,他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也就是说自然人进入社会后失去了他的自由,处在社会的枷锁之中,处在习惯的奴役之中,处在强力或虚假契约造成的桎梏之中,他力主人民有权反抗,夺回他们的自由,他反对君主专制,认为一个人上升到可以号令别人的时候,一切就都来变相剥夺他的正义感和理性了。

卢梭甚至把自由与做人等同起来,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他批判亚里士多德的人天然不平等(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是天生来统治的)理论,认为亚里士多德是倒果为因,不是先有天生的奴隶再产生奴隶制,而是先有奴隶制再造成了甚至心甘情愿的奴隶,是强力造成了最初的奴隶,而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卢梭也否定那种“逃票乘客”式的契约:即一方可以愿守约就守约,而另一方则必须无条件地守约,一方获取契约带来的全部利益,另一方却必须承受契约规定的全部义务;他也否定那种专制主义的契约,即一方是绝对的权威,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认为这些都是虚假的契约,本身就是一种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契约。

可以说,卢梭对自由的追求是十分真诚、热烈和感人的。他认为他所提出的一种真正的社会契约,就是想使分散的个人一方面结成社会以克服生存的困难和谋共同的幸福,另一方面,又使参加结合的人们继续保留一种自由,即继续服从自己的思想,按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这一困难他试图通过“公意”的概念来克服,即公意作为所有个人意志的真正融合,作为每一个人思想的集中体现,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而非服从任何异己的意志。但是,我们前面已经指出了“公意”异化为个人或小集团意志的可能性,那么这种自由实际上就是不可靠的了。

尤其是在这样的时候,即当卢梭说这番话的时候——他说:当有人拒不服从公意,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并且这恰好就是迫使他自由时——人们就更感到这自由岌岌可危了。这话从逻辑上讲也许并无矛盾,因为如果公意真的代表了你自己的意志,而你又处于蒙蔽之中看不明白藏于公意的你自己的意志,那么强迫你服从公意确实是强迫你自由——当然,这里的自由是一个狭义的、深层次的、哲学意义上的自由,或者如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而非常识所理解的政治自由、消极自由。但是,谁来做这一裁判者呢全体。全体又是通过什么来裁判,来发言呢?这里的许多环节都隐藏着陷阱和暗沟,可以把自由化为乌有。

确实,在卢梭那里,可以经常看到他对自由和权利的相互矛盾的说法(这与他阐述社会政治哲学依然保留的浪漫风格有关)。例如,一方面,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二编第四章中我们读到:
“每个人由于社会公约让渡出来交由社会所掌握的那部分权力、财富和自由,仅仅是对于集体具有重要关系的那一部分。”
“可是主权者一方,也不得对其臣民施加无益于集体的任何约束。”

另一方面,我们又读到:
“社会公约赋予政治体对其所有成员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力。”
“唯有主权者才是裁定什么是重要事项的唯一裁判。”

所以,看来卢梭更重视的,他始终一贯坚持的还不是自由,而是平等这一价值目标。

卢梭曾谈到,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是全体的最大幸福,而这一最大幸福又可归结为两大主要目标,即自由和平等。自由成为目标是因为一切依附和奴役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的力量;而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或者说,没有平等,一方就要购买自由,一方就要出卖自由了。

在此,按卢梭的解释,平等,并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指权力不能成为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而财富的差别也要不至于两极分化到一个人可以购买另一个人,使其成为自己的奴隶或劳工。在卢梭为看来,事物的经常倾向是要破坏平等,因而法律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这话是很有道德的,尤其前一半有道理。在《科西嘉制宪拟议》中,卢梭更明确地说:我们制度之下的根本大法应该是平等,除了功勋、德行、贡献之外,不允许再有别的区分,而功德方面的区分也不应是世袭的,他认为绝对消灭私有制是不可能的,但要最大程度地限制它,给它以一种规矩,一种羁绊,借以遏制它,指导它并使它始终服从于公共的幸福。要使两极尽可能地接近,既不许有豪富,也不许有赤贫,这里主要是着眼于经济方面的平等。在《山中书简》第9书中,卢梭还着重从政治、法律的角度谈到了平等,他认为:最先且最大的公共利益永远是这种平等,公众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有例外。

卢梭对利益分配平等的渴望并没有超出私有制的范围,不是要废除私有制,而是要通过立法来节制豪富,所有人都应该自己占有一些东西,但每个人都不能占有得过多,以至使他们不必劳动。为了限制财产的积聚,卢梭主张经济领域中减少金钱的作用,主张豁免某些只拥有生活必需品的穷人的赋税,而增加拥有多余财物的人的赋税。他写道:“因此,政府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这并不是要从富人手中夺取财富,而要从人人手中剥夺积累财富的手段;不是要给穷人设立济贫院,而是要保证人民免于贫困。”[12]“使一切的财产不知不觉地接近于乃是社会的真正力量的中等程度(中等导产)的这种政治,乃是国家的目的。”[13]

从卢梭对平等的强调中,我们可以听到法国第四等级或者说体力劳动者和农民阶级的声音。伏尔泰作为以资产阶级为主体的第三等级代言人,大力呼吁思想和信仰的自由,而卢梭作为压在社会底层的第四等级的代言人,则更为强烈地要求平等。

综上所述,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人的阐述,都旨在引出某种类型的社会制度或者政体形式。他们虽然都没有明确和系统地谈到这种社会制度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但通过其对自然法和所赞成的社会制度的描述,却可以看出其中隐含的伦理原则或价值目标。这在霍布斯那里是对于个人生命的捍卫、稳定、安全与和平;在洛克那里是对于个人自由、公民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保障;而在卢梭那里则主要是平等,包括政治和经济的平等。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是他们社会政治理论的共同起点,是他们理论的逻辑前提,对自然状态的不同描述影响着他们得出了不同的社会政治结论,而反过来也可以说,他们心中所隐含地抱有的社会政治方面的价值目标和理想,反过来亦影响到他们对自然状态的不同描述。当然,在他们三人中间,这种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联系并不都是同样明晰一致的,霍布斯在逻辑上最为明确一贯,最具思辨性,虽然也包含着常识往往难以避免的一些逻辑矛盾。

从它们的理论对于西方近代史产生的影响来看,霍布斯的君主专制结论是不合民主发展主流的,但他的自然状态理论所蕴含的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因素却富有意义和影响;洛克的理论被实现的成分应当说是最多的,作为近代政治自由主义的始祖,他对西方民主制度的建设和社会伦理的影响最为广泛和持久;而卢梭的理论则更易于诉诸人们的情感,因而曾成为一个促发了法国大革命的有力思想因素,但他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理论设计却往往不切实际、隐藏着一些严重的漏洞乃至陷阱。但总的说,近代西方民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公民观念和道德的形成,与探讨自然状态的社会契约论确实有着不解之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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