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 在实践中, 已有多起类似案件法院认定死亡人员系在“工作” 中突发疾病, 认为应当视同工伤。 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说,此类认定违背了“相同事实相同对待” 的法律原则。如果司法机关认定劳动者在家中的“工作” 属于工作, 那么按照“相同事实相同对待” 的法律原则, 在所有案件中,司法机关均应认定劳动者的这一行为属于工作。 但迄今为止,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 并无司法机关认定劳动者的这一行为属于工作, 并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从理论上来说, 劳动者在家中工作当然属于工作。 问题的关键在于, 如何确定劳动者在家中是在“工作”。 与在工作场所的工作不同, 用人单位无法确定、 管理和监控劳动者在家中的任何活动, 通常很难确定劳动者确实是在工作。此类情形是否属于工作,因此产生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实质上要看举证责任的分配。 如果由劳动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则劳动者一方因通常难以证明系在工作及在工作时突发疾病而不能认定为工伤 ; 如果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 则因其难以否定而必然构成工伤。 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同样应当坚持“相同事实相同对待” 的法律原则, 原则上在所有的工伤认定案件中都应当实行相同的举证责任。 此外, 不宜将劳动者任何有关工作的行为都确定为工作, 例如, 劳动者在家中接到上司的工作问询电话, 该通话虽然与工作有关联, 但基于一般观念, 不宜将其确定为工作本身, 而是因为工作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用人单位既不要为此支付加班工资, 通话时发生的伤害也不宜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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