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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还是利润(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书评

 孤独学者666 2018-10-02
                 首先,企业追求利润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其实并不矛盾。“什么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因此,企业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地追求利润本身就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提供了更多更好地产品和劳务,这些产品和劳务满足了社会的需求,增加了社会财富;同时还提供了就业,向政府缴纳税收等等。
     事实上对立的,是企业在追求利润的时候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和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之间的矛盾。
     传统经济学有两个基本的定理,叫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和第二定理。第一定理是讲如果企业都追求利润,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效益最大化,市场自然可以达到一个社会最优的资源配置。弗里德曼倡导的是就是经济人的自利而非自私行为,并认为市场可以将个体的自利转化为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
     但是,在现实当中,由于制度等的不完善,企业追求自己效益的最大化往往不能够带来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伯利(1962 《哥伦比亚法学评论》 《公司制度的现代功用》)为代表的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倡导者认为,大公司的出现破坏了自由经济作为基础的完全竞争机制(少数几百家公司主导了整个经济,三四家大公司就控制了一个行业,同时大量股票分散在消极股东手中)。所以试图借助企业追逐私利的过程来谋求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已经不再现实,需要倡导公司管理者的“公共良知”。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判断呢?
     首先,我们的探讨不应该以目的和手段展开,究竟利润是目的还是手段,我觉得,从更大的范围上来看,追求利润和履行社会责任都是手段,目的是让经济更良好地运行,社会更好地发展。其次,我们的比较同样要基于企业是可以存活的前提,明显,如果不追求利润必定不能生存,而最大化追求利润同样可能因为其负面影响而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彼得德鲁克(Peter F Drucker)在20世纪80年代也加入到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首先他认为政府不适宜承担解决社会问题的责任。但是也并不意味着公司应该解决社会问题,而是建议发展真正“混合经济”,在目前的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外再增加一个非政府、非盈利的“混合部门”。德鲁克提出,公司在这样的社会里承担的“首要的社会责任”就是赚取足够的利润来承担未来的支出,这种支出是为了保证未来的工作机会。意思是:第一,公司社会责任是“创造足够的资本为明天的工作机会提供资金”。第二,公司实现这一使命的唯一办法就是赚取利润。所以企业应该“赚钱行善”。(赚钱行善or行善赚钱)
     加尔布雷斯(1971)曾提到:“大公司最大化的不是金钱上的回报而是整个企业组织的全部利益,而金钱回报只是这些利益中的一个”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反对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公司唯一目标,但是并不排斥公司的获利行为
     所以用“利润最优化”代替“利润最大化”。谢客(Sheikh,1996)明确提出,要用“利润最优化”取代利润最大化作为公司的行为准则。“企业管理者不再是最大化股东的福利,他们通过增加收入并追求对社会有直接影响的非金钱目标来最大化公司的总福利。”满足利润是指管理者努力赚取足够利润来满足股东同时追求其他的社会目标。
    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在制度不完备的条件下,从企业作为一个微观经济主体的角度出发,当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还是觉得会首先追求利润,满足股东的利益。
    原因一:资本雇佣劳动。
    原因二:企业作为与市场并行的配置资源的另一种方式,同样也是追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
    原因三:利润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源泉。没有利润,企业就没有办法生存。但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社会责任未被全部履行,也未必会带来企业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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