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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分封制到郡县制的演变(2017年厦门大学考研真题)

 冬可燃冰 2018-10-03

中国古代分封制到郡县制的演变

大行分封——周灭商前后,已开始将子弟亲属分封于新征服地区,但大规模的分封是在周公东征以后进行的,并且延续了较长时间。分封在当时称为“封建”,即分封土地、建立国家之意。据载仅在周公摄政时就分封了71国,其中大部分都是周的同姓子弟。如武王幼弟康叔封于卫,都朝歌(今河南汲县北);周公之子伯禽封于鲁,都奄(今山东曲阜);成王之弟叔虞封于唐(后改国号为晋),都翼(今山西翼城东南);同姓贵族召公奭封于燕,都蓟(今北京)。一时“周之子孙苟不狂惑者,莫不为天下之显诸侯”。也有部分异姓诸侯。如世代与姬姓周族通婚的姜姓部族(传说中的周始祖弃之母即为姜姓)首领师尚父(又称姜太公,在牧野之战中曾任周军前锋)被封于齐,都营丘(今山东临淄北);商贵族微子启封于宋,以承商祀,都商丘(今属河南)。此外边远地区的一些古老方国、部族亦仍因其故地而封。分封时要举行隆重的册封仪式,天子“授民授疆土”,将某地区的土地连同这片土地上的人民封赐给诸侯,由他们去建立国家。诸侯要对天子承担镇守疆土、屏藩王室、缴纳贡物、朝觐述职、发兵从征等义务,在自己国内可以将土地继续向下分封给子弟亲属,后者称为卿大夫。分封的做法至晚在商已经出现,但当时主要是对自然形成的方国、部族加以名义封号,没有形成严密制度和有效的控制办法,被分封者大多叛服不常。周朝的分封则更为彻底,它主要是由统治部族对被征服地区主动进行的武装拓展,大大加强了王室对全国疆域的控制,巩固了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春秋时期传统政治秩序的破坏,还表现在一些国家出现了由国君直接任命长官的郡县。县大约于春秋中叶在楚国产生,当时楚灭掉其北邻若干小国,将其改置为县,设县尹、县公进行统治。县尹、县公虽用贵族担任,但却非世袭之职,国君可随时对其任免调遣,因此县制实际上是传统贵族政治的对立物。后来晋、楚、秦等国相继开始推行县制,晋国县制尤为发达,卿大夫都在各自领地内设县,委任有军功者为其长官。随着县的普遍设立,晋国到春秋末期又在边远地区设置面积更大的郡,性质与县基本相同,但因地处荒僻,故地位尚在县以下。西周以来的政治结构本来是层层分封,而春秋中后期的郡县打破了这一传统,成为后世官僚制度的萌芽之一。

公元前221年,秦国完成统一不久在地方行政机构分郡、县两级。秦朝彻底废除了周朝的分封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以郡统县。战国各国县的设立已经比较广泛,但统领县的郡主要仅置于边地,尚未普及。秦并六国,疆域辽阔,中央直接统辖数以百计的县显然比较困难,郡的普及势在必行。初统一时,全国共设36郡,后来陆续增设至40余郡。郡设郡守为行政长官,郡尉掌武事,郡监(监御史)掌监察。县的大小不等,万户以上者长官为县令,万户以下为县长,又皆有县丞、县尉等官。郡、县主要官吏均由朝廷任免,他们通过自战国沿用下来的“上计”制度接受中央考核。县以下又有乡、里两级基层管理组织,乡设三老、啬夫等职,里设里典。另外县下面还有亭的建置,设亭长,负责掌管地方治安。这样,秦王朝的统治由朝廷下至郡、县、乡(亭)、里,层层控制,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延伸到社会最底层,又自下而上逐级集中到最高统治者皇帝手中。这也是秦以下中国历代王朝的基本统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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