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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之王

 朱觉超 2018-10-04

▌来源/律检小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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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互联网的舆论热点都只有三天的生命期。没想到国庆长假,早已经被公众淡忘的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又回到了热点头条。


根据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调查结果:


范冰冰通过电影《大轰炸》一共实际获得了3000万片酬。其中1000万申报纳税,另外2000万收入以拆分合同的方式偷逃税款730万元


另外,范冰冰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欠缴税款2.48亿元,偷逃税款1.34亿元


事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是:范冰冰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共计8亿。只要范冰冰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事件以行政处罚终结。


与此同时,范冰冰也第一时间在微博上发了道歉信,表示完全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道歉信和税务机关公布的处理结果,可谓是无缝连接。


2

根据2017年中国名人收入榜,范冰冰以2亿4400万元拔得头筹。所以,上缴8亿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道选择题对范冰冰来说不难。此次的罚款虽然可能对范冰冰的身家动了筋骨,但毕竟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面,还不需要面临刑事处罚的牢狱之灾。




8亿的“偷税之王”,靠着一份道歉信和罚款,居然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不少公众也在提出疑问:


偷税8亿,还不构成偷税罪?


不少人都不免想起了当年因偷税锒铛入狱的刘晓庆。


虽然那还是自媒体尚未兴起的2002年,但当年的刘晓庆因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1000多万,被逮捕后羁押了422天,还是闹得满城风雨,世人皆知。


当年的刘晓庆,十几年前的1000多万税款,为什么就面临了一年多的刑事羁押呢?


其实,这里面的缘由就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逃税罪中增加的初次违法免罪规定,也就是说:


逃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简而言之,偷逃税款初犯之人只要态度良好缴税认罚,就可不必坐牢。范冰冰偷逃税款数亿元,罚款是依法,不判刑也是依法。法律上,没问题。


而十几年前刘晓庆案发时,适用的是1997年刑法的偷税罪。就没有初次逃税补缴就可以免责这一规定了。

3


娱乐圈的水深,世人皆知。但到底有多深,可能我们除了一句“贵圈太乱”的调侃之外,并不清楚。


客观上说,范冰冰并非豪门出身,能在娱乐圈的千军万马中闯出自己的“豪门”,被尊称为范爷,也是实属不易的。国内娱乐圈的偷税问题,是根深蒂固的体制问题和风气问题,仅仅靠一个偷税之王,并改变不了什么局面。


从市场的角度看,娱乐圈的明星获得高收入,是市场使然。一张照片就能获得上百万的收入,你虽然看不懂,但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过在市场角度之外,还有一个社会的角度,就是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必须要有合理的税收制度向明星征税。


税收制度不能令人感到公平,便可能有撕裂社会的危险。


税收体制和监管是一方面,娱乐市场氛围其实也是一方面。


大胆地猜想,此次的逃税事件并不会对粉丝们形成什么影响。该买单的照样买单,该打赏的照样打赏。还是会有粉丝们认为,自己的爱豆身处圈内,身不由己,被当了炮灰也是无奈。


霸座被骂的狗血淋头,甚至还有人呼吁该刑事处罚,而明星逃税却似乎好感度掉得很有限。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假如明星违法偷税,即遭嗤之以鼻,甚至身败名裂,彻底封杀,还会有那么多的圈内“税”事吗?


也许,这个偷税之王就是我们自己养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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