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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福利企业虚开发票

 songsgt 2018-10-05

江苏省盐城市福利企业A服装公司经营人李某贪图利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涉及金额275万元。近日,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其作出追缴税收优惠退税46.75万元,并处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久前,响水县税务人员对A服装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近3个月服装销售额较上年增长200%,企业应纳税额与销项税额呈现同比例快速增长。

核查企业经营信息,发现近几个月时间,A服装公司原材料进料少,生产加工服装所需的主要材料进项抵扣额无明显增长,生产所耗电量亦无明显变化,但服装销售额与上年同比增长200%。

企业采购原料未增加,生产人员、设备和生产规模均未变化,但销售额异常增长。企业经营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

检查人员分析A服装公司信息发现,该企业为民政福利企业,因安排残疾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而享受增值税全额退税税收优惠。结合企业供、产等生产要素无变化,但开票销售额突增的异常情况,检查人员怀疑该企业存在对外虚开嫌疑。决定对企业实施进一步调查。

检查人员调取企业对公账户及法定代表人李某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分析,发现A服装公司与B公司的3笔货款往来有些蹊跷:A服装公司收到B公司货款后,每次均通过李某账户转至一个名为张某账户中。

检查人员调取了张某的银行卡账户信息,发现张某收到李某的汇款后,资金就此“止步”。B公司给A服装公司的货款,李某为何要汇给张某?

进一步仔细分析张某账户信息发现,张某账户转账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银行转账,可查阅收款人姓名和账号;另一类是“支付宝”转账,不能识别对方账号和姓名,只有对方“支付宝”的账号。

张某是否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与李某或A服装公司的下游企业有资金往来呢?

于是,检查人员对张某和李某的“支付宝”账号同步进行了核查,果然,发现两人的“支付宝”账号在同一时间都有数额一致的款项往来,张某3次共向李某汇款46.75万元。而每次汇款时间均发生在李某收取B公司货款并向其开票之前,张某每次汇款的金额正好都是李某向B公司开票金额的17%。

检查人员询问了李某和张某,当被出示“支付宝”账户支付信息等证据后,无法自圆其说的李某和张某最终承认了虚开违法事实。

原来,张某个人近期承接了B公司的几笔外贸服装加工业务,张某雇佣人员完成该批服装后,因无票无法结账,便找到A服装公司负责人李某,让李某代其开具发票。李某答应代开发票,但要求张某按照开票(金额)的17%支付开票手续费。就这样,每次开票前,张某便通过“支付宝”账户把开票费转给李某。李某开具发票后,B公司将货款汇到A服装公司账户,李某再利用自己银行卡账户将货款汇给张某。

针对A服装公司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响水县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了处罚。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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