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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享受现金奖励税收优惠须公示

 songsgt 2018-10-05

科技人员:享受现金奖励税收优惠须公示

2018.8.17中国税务报 孙彤

近日,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作为《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103号文件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具体公示办法作了明确。

58号文件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103号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对本单位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根据103号文件,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其中,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包括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名称、种类(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及其他)、转化方式(转让、许可)、转化收入及取得时间等;奖励人员信息包括获得现金奖励人员姓名、岗位职务、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的贡献情况等;现金奖励信息包括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总额,现金奖励发放时间等;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包括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情况等。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公示问题,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早有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可以说,103号文件是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进一步细化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需要注意,在向税务机关履行该项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前,要先进行相关的信息公示。除了公示内容要符合10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外,公示信息结果和个人奖励数额形成的书面文件要留存备查——该书面文件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证明取得奖励的科技人员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另外,公示范围也应当覆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并保证单位内的员工能够以便捷的方式获取公示信息。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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