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春田 魏言税语 2023-03-14 09:34 发表于陕西 当下在我们衣食住行中所享受交通、通讯等的快捷便利,都渊源于科技的进步。没有科技的创新,就没有国家的进步,也就没有社会的文明,科技创新是国家进步的前提,因而鼓励创新,尤其是科技人员的创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种鼓励不仅仅是精神上的,更大层面上是物质上的,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上的减免。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财税58号文”)。该文件规定了以下几项内容: 一、文件开始执行的时间。从2018年7月1日起;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 三、优惠政策的内容。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 1、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奖励必是现金奖励,其他类型的奖励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2、税目是工资薪金所得,且要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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